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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与重婚罪,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1:46:32 阅读数:117

(1)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同居分为与他人无配偶同居和与他人有配偶同居两种。这种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解除。”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可以进一步区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前者可分为配偶与配偶同居两种;后者可分为与配偶共同生活和与配偶共同生活两种类型。在前一种情况下,配偶与配偶之间的同居可以归类为配偶与他人之间的同居。所以以上两类可以分为两种:与配偶共同生活、与配偶共同生活、与配偶共同生活、与配偶共同生活。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非法同居可分为配偶之间的非法同居和配偶之间、配偶与配偶之间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

(二)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态度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配偶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46条规定,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辜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没有关于配偶之间非法同居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

解除同居关系。“本条规定的同居是指配偶之间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即“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解除。”根据前述非法同居分类作为解释依据,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终止夫妻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虽然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夫妻间非法同居的请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处理非法同居期间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请求。

二、我国法律对重婚罪的规定和态度

(一)中国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及分类

1.《婚姻法》 (1980)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禁止重婚。”

2.《婚姻法》 (2001)第三条第二款与上述规定完全相同。

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判决。重婚造成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双方所生子女应受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管辖。”

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用了六个条款来规范重婚罪。

3.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号法律第5条规定:“已登记的婚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者已登记的婚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前一方要求追究重婚,则后一方的婚姻关系应当解除,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如果前次婚姻一方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做出判决。”

4.《婚姻法解释(一)》第7、8、9、13、14、15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程序制度和实质内容。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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