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狱后谎称离婚,并以夫妻名义与两名女子同居。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经因诈骗而进宫
王,江苏省宝应县人,1989年3月17日因诈骗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出狱后本应吸取教训,但1999年8月和9月,他谎称自己是宝应县贸易局的工作人员,向宝应县安义镇的“惠丰”超市、“安义”调料店和“玉亭”烟酒经营部诈骗现金2300元和“中华”香烟10支。王低价卖了一些赃物,得到了22500元。2000年1月25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出狱后走运
王曾做过外语老师,上过中专,做过个体经营,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王在读中学的时候,娶了宝应县的张为妻,但因为张不能生育,他们又过了几年。此后,王与一名吴姓女子在宝应县同居,生下一女;在扬州市邗江区登记与毛结婚,育有两子后离婚。
2001年10月,王与从江苏省第二少年犯管教所刑满释放的海安县镇离婚妇女樊相遇。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在海安县姬胡镇登记结婚。
2002年2月,王在扬州打车时遇到出租车司机,后在扬州租房同居,并于2003年4月生下一男孩。之后,因得知王未离婚,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重婚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王给予经济补偿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被批准。
2003年2月,王在海安县乘车时遇到一位姓徐的女子,留下了各自的电话号码。几通电话后,他们成了朋友。2003年7月,王与徐以夫妻名义来到扬州租房同居,2004年6月生下一女。同居期间,王以丈夫的名义代表徐请病假。得到消息后,王的妻子范来到王在扬州的出租屋和徐所在的单位认罪。
假冒爆炸物,恐吓
重婚罪被发现后,王与妻子范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为范经常去许的单位服罪,王就想到用假爆包吓唬范。2005年春节前夕,王悄悄来到海安,从市场上买了一卷黄色的塑料胶带纸、一根红线、一条白布条、10根剥皮的甘蔗等工具,在海安的一个卫生间里做了两个“雷管爆炸包”,一个用白布条捆着,一个放在皮包里。2005年2月7日,王来到范的住处,威胁要在他的宿舍里放置假炸药。范随后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年2月13日,王向宝应县公安局自首。他在主动坦白威胁他人安全的违法事实的同时,也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他人重婚的犯罪事实。同月14日,海安县公安局以威胁他人安全罪,
对王实施行政拘留12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