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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两人共侍一夫为争夺“侍寝权”叫来警察,重婚怎么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0:25:32 阅读数:123

结婚后,夫妻应该相爱,然而,这一方感到非常不幸。因为没有夫妻生活,她提出离婚,婆婆和公公和她达成荒谬的协议,要服侍一个丈夫,于是她和婆婆隔一天就和大众睡了。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网搜集了一些关于如何通过报警争取“睡眠权利”来识别重婚罪的知识。请看![事件过程]

5月8日凌晨5点15分,一名来自丹江口市王兴的女子报警。警察迅速赶到王的家,但王在面对警察时支支吾吾,拒绝说出真相。随后,警方调查发现,56岁的王之所以被殴打,是因为她与33岁的儿媳妇刘争夺床上用品的权利发生了冲突。

七年前,刘与王的儿子结婚,并生了一子一女。家庭生活非常和谐,但从婚后第四年起,刘和就没有了正常的夫妻生活。此外,性格内向,经常在外工作,不想当“草寡妇”的刘多次提出离婚。

担心邻居说闲话,婆婆王和公公黄再三拒绝了刘的离婚请求。与此同时,他们逐渐想通了媳妇想离婚的真正原因。去年8月,刘突然提出要求,要她和婆婆王轮流跟公公合住一个房间。考虑到她的儿子很少回家,也不愿意和这对夫妇离婚,王和黄同意了儿媳的这个不道德的要求。

就这样,老太太和媳妇伺候老公的闹剧就在黄家上演了。自去年8月以来,三个人一直相安无事。今年5月7日晚,根据协议,婆婆王应该与黄同床共枕,但

刘却在半夜闯进公公的卧室,将她赶出家门。对此,王很生气,连夜叫家人帮她。随后,刘和黄被抓获,并在床上被王的家人强奸。看到丑闻被披露,黄开始暴怒地殴打他的妻子刘。看到丈夫不帮她,她觉得自己受了损失,刘报警了。

目前警方已经调解了黄家的闹剧。(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法律解释]

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在婚姻关系中腐败享乐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重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重婚罪是一个严重的概念。所谓“大款”养“二奶”是很常见的。重婚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罪案件时,往往很难区分罪与非罪。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因拐卖有配偶的妇女造成的重婚罪的界限。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女人结婚了,但被罪犯拐卖后被迫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虽然客观上有重婚罪,但主观上没有重婚罪的意思。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或胁迫的结果。

2.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退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所以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以下两条

(1)配偶一方因虐待、逃跑而重婚的。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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