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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怎么来的,有夫妻相好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0:07:33 阅读数:180

案例:王某某与妻子于1999年8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1年4月,王某某遇到了在夏邑一家酒店当服务员的孙谋。很快,王某某就时不时的去孙租住的房子和他发生关系,住在一起。同居期间一起买了电视和沙发,日常开销大部分由王某某承担,小部分由孙谋承担。在这段时间里,两人有时会出去交流,表现出亲密的关系,避免猜疑。邻居都认为两人是夫妻。但王某某辩称他们是男女朋友,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认为他不构成重婚罪。本案审理中,对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某某已婚,有一女,但仍与婚外异性孙谋保持婚外性关系。他经常与孙谋交往,与外界显示出密切的关系,避嫌,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使公众意识到他们是夫妻。应当认为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事实上是重婚罪,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王某某与孙谋是夫妻相称,或者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认定王某某与孙谋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按照“永不犯罪嫌疑”的原则,本案不构成重婚罪。

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王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重婚罪。本案被告人虽与夫妻不相称,但其行为事实上构成重婚罪。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重婚罪的构成要求犯罪人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因有配偶而表现重婚罪,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孙谋长期保持婚外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和一张沙发,并分摊了日常费用。本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和孙谋在夫妻名义上是相称的,但两人关系密切,使公众认为他们是夫妻。所以本案可以认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实际上是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其次,从重婚罪与临时同居的区别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的规定,重婚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关系的行为。如果配偶和第三者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则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结婚仪式,两个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足以构成重婚。相反,如果两个人同居,但明显只是暂时同居关系,把对方当成“小妾”,可以随时自由分手,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为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重婚罪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是配偶,二是在夫妻关系中确实同居,这是群众公认的。临时同居的主要特点是不作为夫妻对待,可以随时自由分居。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和孙谋虽然不是夫妻,但经济生活相同,公众也认为是夫妻。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临时同居的特征,而符合重婚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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