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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定义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08:46:31 阅读数:99

常,浙江人,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娶了两个中国女人。谁能想到当两个妻子在Kaixin.com聊天时,他们突然发现对方的丈夫是他们自己的?目前,常因涉嫌重婚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京华时报》 . 12 . 23)据报道,常和他的两个“妻子”在中国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

重婚有配偶的,或者与明知有配偶的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常的两次婚姻均有登记,属于典型的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很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在已婚状态下与其他人同居更为常见。1994年最高法院作出批复,明确“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1997年《刑法》对该期限进行了修正,但该答复今天仍然有效。虽然该罪不是“告知后才处理”,但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检察院起诉。因为受害者大多相信要经过公安局和检察院,又因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确实是一种标准的模糊表达,所以更需要强大的公共机关从各方面收集证据。因此,经常会发生被害人以强烈的诉求推动诉讼过程,可能导致公诉案件中的同一行为,适用刑法不统一的情况。

十五年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确认也带来了可以讨论的问题。在刑法的规定中,难免会出现需要适用者判断的概念,如“猥亵”、“猥亵”,这是最典型的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对这类概念的理解不同,表述相同。那么上面的回复是否有社会认知的变化?

需要面对现实,进一步合理解释重婚罪

首先要明确,不能只从内心的美好愿望去解读社会。在过去的十五年里,一个现实是婚外同居和二奶变得比以前越来越宽容,导致了一个十五年前大多数人都想象不到的情况:有配偶的人和别人同居,却不是以夫妻的名义,而是直接以两房的名义。况且现代社区的生活状况不需要向任何人解释,哪怕是以夫妻的名义。

在极端假设下,会不会发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配偶被认定为重婚罪,而以二房妻子名义同居的配偶却不能定罪?(热播剧《蜗居》里的海藻怀孕了,但是不管谁说构成重婚罪,宋还是很受女性追捧的。)结论很荒谬,但却是严格遵循最高法院批复精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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