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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条件,什么情况才算重婚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07:22:31 阅读数:125

案例:李和宋是同班同学。1999年5月,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元旦,他们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2002年3月,李以双方非法同居关系为由起诉宋离婚。宋被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原告李陈述未领结婚证的事实,后法院确认双方非法同居,决定解除婚约。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宋后,宋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李于2002年8月再次结婚。宋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重婚罪的法律责任。评论:对于如何处理此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李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与宋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法院可以以作伪证论处,并对他进行罚款和拘留。另一种观点认为,李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因为他与宋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由于李起诉要求解除一种虚拟法律关系,这种虚拟法律关系的解除不能由法院否决客观存在的双方合法婚姻关系,因为双方收到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并未丧失。由于李与宋的合法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李再次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重婚有配偶,或者明知自己的合法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而与他人结婚的”,李再次结婚,其行为符合重婚有配偶的条件,应当构成重婚罪。在对本案的分析认定中

,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和研究。首先,作为法院,对于李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没有过错。由于宋没有出庭,法院不得不根据李的陈述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听证的权利。同时,根据自认规则的规定,一方不质疑另一方的陈述。作为被认可的规则,法院完全有理由确认李的主张是真实的;但本案也给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些启示,即要注意对案件事实的确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如去其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从而为法院提供双方婚姻关系事实的确认。其次,宋的消极诉讼行为是否应当处理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宋在本案中出庭,他可以否认李关于双方非法同居的主张,但这并不会导致李的主张和本案的结果。在我看来,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处罚宋行为的依据。但宋是否有权以重婚罪起诉李,值得研究,因为他的诉讼是消极的,知道李的诉讼是不真实的。再者就是李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该给予其他处罚。比如以伪证罪对他进行罚款、拘留甚至判刑,都是值得研究的。希望此案能给那些虚假诉讼的人一些警示,也能给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些启示。(作者:江苏省遂宁县人民法院灵城法院)[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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