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28 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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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刘于2004年10月1日经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后,王外出打工,结识并爱上了一起工作的少妇谢某,并与谢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得知此事后,刘向
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裁定,王与刘未登记结婚,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评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王与刘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王不属于“与配偶重婚”,王后来与谢结婚不构成重婚。
作者:杨斌,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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