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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2-27 08:49:10 阅读数:13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领结婚证更加方便,重婚现象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重婚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人依靠金钱公开接受纳妾,同时在一个地方或另一个地方公开与几个有夫妻关系的女性同居。二、利用工作或与他人做生意重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女方被欺骗,有的知道他人已婚而重婚。 第三,为了生男孩而与他人重婚。有的人重婚是因为没有男孩,或者是因为自己的女人不孕不育,担心“断烟花”。有的女人是被骗,有的是“和平共处”。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应该重视重婚罪,明确重婚罪的定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但遗憾的是,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现了几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民法典,并出台了民法典修正案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对重婚罪给出明确的定义,甚至存在不一致、标准不一的情况,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混乱,理论界对重婚罪的成立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仅对重婚罪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概念。

重婚是指与配偶重婚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重婚的对象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法益。在刑事立法中确立任何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现有的一些社会利益,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一些刑法价值取向。任何犯罪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不违反任何社会关系的,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可能构成犯罪。同样,特定犯罪的犯罪客体的不同认定,必然会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罪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重婚罪的客体对重婚罪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关于重婚罪的犯罪对象,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学者主张重婚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重婚罪侵犯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权。在我看来,一夫一妻制婚姻不能等同于合法婚姻。虽然中国目前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将婚姻的有效要素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但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来看,未登记的婚姻数量很大。在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同的婚礼仪式被用作当地承认男女婚姻关系的标准。即使在发达地区,其实双方是否登记,身边的人大多不知道。只要他们每天以夫妻的名义举行婚礼或同居,他们的婚姻关系通常会得到周围人的认可。合法婚姻关系不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其中必须有正式的婚姻登记。同时,在合法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就是所谓的配偶权,这是第二种观点的来源。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与配偶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中“配偶”是形成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因此“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配偶权。事实婚姻没有配偶权,所以刑法上没有法益,没有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事实婚姻的影响在刑法上对社会无害,不能纳入刑法范围。而中国传统文化早就从自然属性来理解婚姻这个词了。虽然现代法家主张“结婚必须登记”,但这是没有登记的婚姻,还是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有必要探讨一下婚姻的本质。从自然的意义上说,婚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合。有学者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其依据是,自人类社会出现民法体系以来,无论任何时候,国家都必须规定法律规定成立婚姻必须满足的要件,这些要件的结合才能赋予婚姻

法律效力,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产生。无效婚姻是缺乏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结合,因此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不是婚姻的类型之一,它只是用来解释以婚姻名义非法结合的一个具体概念。无效婚姻一词是在传统和习惯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有学者认为,缺乏法定条件而形成的两性结合,严格来说,不能称为婚姻。所谓“非法婚姻”和“无效婚姻”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既然缺乏结婚的条件,男女结合就不能称为婚姻,而应该视为非法同居,予以否认。所谓“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从现代和现代婚姻立法的发展来看,各国立法普遍承认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是双方相互同意的结果,目的是组成夫妻,共同生活。在人类社会经历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中,婚姻逐渐演变成一种身份契约关系。国家立法中婚姻的有效要件只规定了合法婚姻的条件,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姻条件。但是,不能说婚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我看来,“婚姻的成立”不同于“婚姻的效力”。合法性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影响成立婚姻的有效性。

由于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其本质属性应该是确立权的表达,而不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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