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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股东挪用公款,大股东私自抵押公司房产法院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3 08:45:02 阅读数:230

大股东私下抵押了公司的房地产,法院裁定担保合同无效。小股东不知道公司的房地产被大股东抵押了。未经股东会表决,反担保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成都日报(王新王芳记者陈迪)为了让控股股东顺利贷款,一家食品公司竟然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其名义向股东提供所有房屋反担保,引发了一场官司。该食品公司的另一位股东郑认为,该公司没有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因此,反近来,郑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邛崃法院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郑作为股东的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裁定食品公司与深圳一家信用担保公司签订的两份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据悉,该案对规范公司行为和担保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在本案中,公司的财产在少数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抵押。被告食品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原告郑,深圳一家工业公司和另一名外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工业公司,两家公司是同一法人代表。去年9月下旬,深圳一家工业公司计划向深圳一家银行申请1,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期限为一年,由上述被告之一的深圳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另一被告,一家食品公司,为使股东顺利实现贷款,董事会决议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第二个月,根据董事会决议,食品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两个抵押反担保合同,将公司所有房屋(抵押金额1700万元)和土地(抵押金额800万元)抵押给担保公司,并在邛崃市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该食品公司股东郑认为,该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作为该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两家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据说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由股东投票表决。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本次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由于工业公司是被告食品公司的股东,应避免反担保,不参与此事的表决。事实上,郑和另一位股东尚未参与此事的表决。因此,两被告仅根据食品公司董事会决议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并从食品公司财产中为工业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被告担保公司是一家从事担保和投资业务的专业公司,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担保事项时应审查相关材料,但其无视上述《公司法》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在食品公司未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无效,原告郑的主张合法、有根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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