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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是什么意思,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2 14:18:01 阅读数:446

中国法律对债权债务有相应的规定。在债权债务方面,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行使债权的时间有哪些规定,行使债权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以下为。网站整理了关于债权行使时间的法律知识,供您参考。一、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数贷款合同中,都有担保,其目的是在主要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收回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不熟悉业务,有些人不了解人情,有些人是行政命令,这往往导致无效的担保。无效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担保主体不合格。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担保,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担保资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无法保证。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社会教育和福利工作,它们的财产属于国家,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是不间断的。学校和医院不可能停止探访,因为他们的财产因为他们的担保而被没收。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的担保无效。

最高法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保证规定》条18“未经法人同意,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和经理未经许可作出的保证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担保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合同无效。

4.由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5、禁止商品流通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5条规定:“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和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外部担保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对外担保登记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向境内债权人提供境外机构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供担保; (5)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主合同发生变更或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项下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并且仍然为其提供担保,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借款合同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债权人行使其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当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作为债务人,他可以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其权利,这是合法的。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达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其权利。但是,如果同意分期偿还贷款,权利可以在每期还款时间到期时行使。应当指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时,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部法律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或直接起诉担保人。这是因为,当债务人破产时,意味着它已经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而到期债务尚未履行。因此,此时,此类债务应被视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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