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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种类,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3 08:15:01 阅读数:267

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属合同,因此它与其他主要合同一起存在。让我们一起学习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什么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意味着担保合同虽然属于从属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担保合同的债权而发生或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如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它与被担保合同债权的成立或发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受到不同的法律调整。 第二,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独立生效而不依附于被担保合同的债权。此时,被担保合同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无效,这不会影响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此外,担保合同有其成立、生效和消灭的原因,无论担保合同成立、无效或消灭都不会影响其担保的合同债权。

就其含义而言,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来看,担保合同源于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和功能是保证主债务合同的实现。因此,如果没有主债务合同,就没有必要建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并且必须与之相一致。

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首先,担保合同从合同中存在,即取决于主合同的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无效。如果双方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本协议为不可撤销的担保),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办理。

其次,担保合同主体的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国家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保证合同的,视为无效保证人。

第三,担保合同的标的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者损害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例如,担保合同不能以人为主体而成立;无法将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以土地所有权为担保对象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内容违法或者危害公共秩序的,无效。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将切断债务人的一条手臂,保证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序确定。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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