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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订立担保合同“五不要”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13 07:45:02 阅读数:176

签订担保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网边肖为大家整理了签订担保合同中关于“五不”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签订担保合同“五不要”

订立担保合同时有以下“五不”:

首先,不要保证人类的感情。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对担保人缺乏应有的信用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无力偿还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悔也来不及;

第二,不要通过行政命令保证(或领导干预保证)。这种保证违反了自愿原则。当事人对是否设立担保、担保的形式和担保的债务数额没有约定,而是由领导干部以行政命令或干预方式设定,容易产生争议;

第三,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金钱或礼品来达到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4.不要保证无知。有些人不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对保证的范围、责任的期限和责任的方式没有明确的一致意见,所以他们盲目地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等到有问题的时候才如梦方醒;

5.不要使担保无效。中国的《担保法》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有资格成为担保人,而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不能成为担保人。如果这些法律实体和社会组织担保,担保合同将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无效,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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