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给他人之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转租房屋时,应按规定与转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如转租人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的变更
(1)如甲方在租赁期内转让该房屋,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向第三方购买。
(2)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本合同在乙方和新业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将该房屋纳入房屋拆迁范围。
2.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损失或其他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天的财产。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乙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健康。
5.其他: .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能支付 日的租金。
2.未付的费用相当于 .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擅自拆除、改变或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房子转租给第三人。
6.利用房子从事非法活动。
7.其他: .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月租金在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将收取的租金余额返还乙方,并按月租金在 %支付违约金。
(4)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月租金在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擅自装修、装饰或增加新的物品,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6)租赁期内,乙方如需提前退租,应提前天通知甲方 ,并按月租金在 %支付违约金。
(7)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但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房屋,则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9)其他: .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如果甲方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代表其处理相关事宜,则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授权或租赁代理合同的范围内确定本合同的具体条款。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两份,甲方执 ,乙方执 ,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承租人(乙方)签字:
地址:
许可证号。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电话:
签署日期:月、年
签署地点:
主编:米、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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