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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定缺乏书证物证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8 08:14:20 阅读数:108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察、检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簿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或手段(即所谓的证据裁判原则),而案件事实又是裁判的根据(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因此为了保障裁判公正,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意见,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

实验等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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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有什么规则

刑事诉讼规则包括以下几种

(1)传闻证据规则:指的道听途说,或者非经正当询问程序的证言,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2)自白任意性规则:供述应当具有自愿性,刑讯逼供的证据应当排除。

(3)言词证据规则:所有证据都应当当庭质证。

(4)自由心证规则:所有证据不以法定的形式规定证明力,而由法官依据心中确信,进行判断。

打刑事官司的时候,证据必须符合的要求,三大要求缺一不可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什么?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证据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我们是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肯定就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证据要满足行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形式,刑诉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有八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这八种形式之一,如果不符合这八种形式之一,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下面是第二个问题,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应,不能是人的主观猜测。

理解证据的客观性,还要从以下几个角度:

①书证是否能用复印件?书证能否用其复印件来当作证据用?是可以的,即书证的复印件也能够反映案件客观事实,也具有客观书证,可以用其复印件来做证据使用,但是,必须原件核对无异。

②物证能不能是种类物?不能,物证只能是特定物,不能是种类物。

比如:公安机关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查获了杀人的工具是一把长两米的关公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检查人员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把这把刀给搞丢了,于是,检查人员想了个办法,说大街上有卖这种刀的,于是买了一把一模一样的关公刀来作为证据用,这样可以吗?不可以!因为买回来的新刀不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不具有客观性。

③言词证据能不能用其中的分析判断猜测来做证据?不能!因为其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

2.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就是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要有作用和价值,一个证据能够肯定案件事实的发生或者能够肯定某人实施犯罪,这个就是证据的关联性。请思考:一个证人作证说: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的时间。一个证人证言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的时间,请问这个证人证言跟案件有没有关联性?当然有关联性,因为这个证人证言能够否定某人实施犯罪,因此跟这个案件是有关联性的。现在有很多冤假错案,比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忽视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具体案情如下:张氏叔侄二人的名字分别叫张高平、张辉,这两个人开货车帮人拉货,经常是从杭州拉货到上海,有一天他们照例是从杭州拉货到上海,大概在杭州的某一个地方见到一个小姑娘,这个小姑娘说要到杭州去见亲戚,张高平,张辉出于好心顺便可以带姑娘一程,结果到了约定的地点,小姑娘的亲戚没有到,于是,小姑娘又给他的亲戚打电话,她的亲戚说换个地方,张高平、张辉依然出于好心说给绕一下路,把姑娘送到那个地方,到了地点后,小姑娘的亲戚还没有来,但是天已经黑了,于是,张高平、张辉又出于好心,把电话留给姑娘,说有事给他俩打电话,这个小姑娘就把张高平、张辉的电话记在日记本上,然后张高平、张辉开车到上海送货,当张高平、张辉送完货返回杭州,在下高速的路口就被公安堵住了,因为当天晚上小姑娘遇害了,为什么警方直接就怀疑是张高平、张辉?因为小姑娘的日记本上面记着张高平、张辉的电话,张高平、张辉说不是他俩干的,因为都没有作案的时间,案发的时候正在去上海送货,看一下沪杭高速上的监控录像,但是公安没有重视这样一个能够证明张高平、张辉无罪的证据。案发现场,公安还提取到了既不属于张高平、张辉也不属于被害人的生理性的物证,最后,在若干年之后,通过DNA鉴定发现这个生理性的物证就是来自于本案的真凶,一个早已被执行死刑的一个罪犯,也就是说,经过一审,二审,张高平、张辉被判有罪之后送到新疆去执行,他们一直都在申诉,很多年之后,通过DNA鉴定的方式发现这个案件的真凶不是张高平、张辉,而是一个早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就是因为公安机关忽视了能够证明张高辉张平无罪的一些证据,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3.合法性

证据一定要具有合法性才能被当作证据用。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必须被排除。比如,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当作证据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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