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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15:56:18 阅读数:58

行政诉讼的时间到底是3个月还是6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

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否则仍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此为行政机关新的不履责行为,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前一个不履责行为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两个月履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张国凡未能提供其曾经向嫩江县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一、二审虽裁定不予立案,但对其向嫩江县政府请求发放移民安置补偿款,并不具有拘束力,张国凡可以重新向嫩江县政府提出履责申请,并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作者: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行政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4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直接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自知道、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直接起诉的特别起诉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这里的“法律”应狭义地理解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了起诉期限,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准。

①30日:如《海关法》《渔业法》等

②15日:如《邮政法》《统计法》的规定

2.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如果法律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期另有规定,依其规定,如果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法院不予适用。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3.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

(1)对机关不依法、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起诉的,按民诉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2)对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起诉的,按行政

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1)既知行为内容又知诉权(全知道)

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

只知内容不知诉权:知道、应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只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知一半)

①其起诉期限从知道、应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1)有履行期: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律师法》第6条第3款规定:“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律师执业申请,如果相关机关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无履行期的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有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紧急情况:立即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例:张老汉和其儿子一起去卖瓜,遭遇一群流氓,殴打他的儿子还哄抢其西瓜,张老汉连忙跑到旁边的派出所报警,派出所里四个值班的警察正在打麻将,警察说:"你看我们人手严重紧张,要是派一个人去我们就是三缺一了。”最终没有理睬张老汉的报警哀求,则张老汉对此不作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期限的扣除

(2)起诉期限的延长,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延长是一种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

例:法定期限为6个月,在期限开始后第2个月开始时发生了法定事由,原告可以在该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补足剩余的期限。

起诉期限扣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1)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由。

例如:

①当事人罹患重病无法行动;

②诉讼文书因他人过错而未能及时收到等。

(3)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考虑到耽误起诉期限不是由于起诉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应因此而丧失诉权,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起诉期限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的情形之日起暂停计算,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

(2)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这种延长是一种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

例:法定期限为6个月,在期限开始后第2个月开始时发生了法定事由,原告可以在该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补足剩余的期限。

1.分类

(1)法定期间: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院指定期间: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以时、日、月、年计算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1:《行诉解释》第7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为某日的10时,那么计算时间时,就应当从当日的11时开始计算,到第三日的10时止。

例2:《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起行政诉讼的原告王大锤在2月2日收到判决书,那么从次日计算上诉期间15日,即从2月3日至2月17日。在此期间未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例:原告邮寄起诉状,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视为在期限内发送。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4.行政诉讼法规定

(1)立案期限

①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法院的次日起算

②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③立案期限不是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④立案期限是法院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期限。

(2)

审理期限

①从文案之且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②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

1.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1)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法院;

未及时告知的,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2)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3.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1)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限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3)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4)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能中止、中断,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②起诉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不能中止、中断,超过起诉期限的丧失起诉权,起诉时即受法院审查,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一)适用十五日起诉期限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此条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理解,以注意起诉期限问题

(二)适用三十日起诉期限的情形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此条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理解,以注意起诉期限问题

(三)适用两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四)适用三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五)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即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六)适用一年起诉期限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七)适用五年、二十年起诉期限的情形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适用该条的前提行是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从该条的规定可知,对2015年5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效的,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

三、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四、行政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事和行政

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鉴于《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起诉期限是程序性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而《民法总则》是实体法,所以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二)期间变化性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则为可变期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其一般期限为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其一般期限为三年。

(四)超过期限后的结果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权,即根本无权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取得保护,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经审查认为超过起诉期限的,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民法上的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若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五)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起诉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五、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

超过起诉期限后,应由被告对本诉超过起诉期限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2244号再审行政裁定书指出:“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时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而耽误的时间,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不属于可以应予扣除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关于过渡期起诉期限的适用问题

旧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实施)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衔接适用:

起诉期限属于程序问题,应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但考虑到旧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较长,新法规定较短的情形,应当新旧法结合。当事人如果对2018年2月8日之前发生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旧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当事人如果对2018年2月8日之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当执行1年的起诉期限。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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