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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原告还是被告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11:47:18 阅读数:146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谁来承担

很多老百姓遇到不合理的征收行为时,都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有的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提到行政诉讼,不得不提的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史律师提醒大家,作为原告一定要了解法律规定,虽然行政行为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老百姓作为原告还是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否则可能会涉及到立案立不上的情况,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及时咨询律师,在您维权的路上为您解决困难。

以案说法:行政诉讼中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以案说法:行政诉讼中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人之职责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概念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

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法学界争议较多,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①权利说;②权利责任说;③权力义务说;④义务说;⑤风险义务说;⑥法律后果说;⑦法律假定说;⑧裁决必要说等[’]‘P574一575,。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权利责任说、风险义务说、法律假定说等。在迷信落后的神示证据制度中,如由原告与被告人决斗,则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接受水或火的考验,则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分配规则落后,但却不能否认它的存在。在现代社会确立了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举证责任规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二、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在法条中使用“举证责任”一词,并由此确定了中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行政诉讼法》第犯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行文件。”《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判决撤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确立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l)明确规定了被告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使得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成为可能,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保护真正实现。(2)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既包括事实证据,也包括法律依据和规范行文件。(3)明确规定被告在证据不足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使得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密切地联系起来,确立了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被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联系起来,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l、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己废止)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更为完整。(l)明确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要被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2)确定了举证责任履行的一些规则,即必须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供证据,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制度不仅建立,而且在时间上予以保障,法院不得以事实没有查明为由,拖延判决。因此,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的有关内容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6条也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该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履行规则。行政机关必须在答辩期内提交全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否则行政机关会因不及时提供证据,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中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11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11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举证责任...........11

(三)我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制度...........12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15

(一)行政诉讼的价值取向...........16

(二)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17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完成的特别情形...........21

(一)推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21

(二)司法认知...........23

要想判例制度真正得到实行,必须确定不遵循判例的后果。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不遵循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诉讼中法院在同样的法律基点存在使不适用判例的规则,可以构成上诉的理由。只有这样行政判例具有明确的约束力才可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

3、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

4、吕立秋著:《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5、张树义著:《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6、甘文著:《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7、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

8、曾繁正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

9、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综述研究》

10、汪海燕、胡常龙著:《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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