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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经济纠纷诉讼状怎么写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11:29:17 阅读数:53

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

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

经济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报警后警察是不受理的,经济纠纷构成犯罪的,警察才会受理。因经济纠纷报警,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立案的,建议直接收集证据起诉。

经济纠纷有两类,即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协商调解,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侵权的经济纠纷,虽然也可以协商申请仲裁,调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案件情节带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一般而言,经济纠纷具备以下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经济纠纷涉嫌诈骗,当诈骗数额超过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去报警才能立案。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民事案件中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起诉后的程序是什么?

经济案件纠纷在原告起诉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被告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审判人员。并告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前法官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官会依法开庭审判。

一般来说,经济纠纷案件都是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只有少数会涉及到刑事案件,只有当纠纷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诈骗等涉及财产利益时,纠纷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事性法律规定的,公民报警后,公安机关才会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行政诉讼和经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大类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里面有经济纠纷,你所说的经济诉讼应该是民事诉讼里面的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主要哪几种解决方式

1.和解,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

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

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它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整个经济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经济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就特有原则而言,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调解原则;

3、处分原则;

4、辩论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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