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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去哪里?离婚诉讼去哪里申请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09:59:17 阅读数:67

我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怎么选择法院。

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我们先说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

被告经常居住地

为准。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地方。被告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双方离开

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

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

被告居住地法院

管辖。

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我们再来看一下,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

提起的离婚诉讼;

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

提起的离婚诉讼;

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提起的离婚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

,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是不是只是说选择管辖您就已经晕了。没有关系,如果看了这篇文章,您还是没有办法选择起诉法院,可以留言或者微信,我会一一回复。

起诉离婚不知道去哪个法院怎么办

起诉离婚记住一个原则,那就是原告就被告,被告在哪里我们就应该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这个所在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起诉。

那么,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那就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是经常居住地。

离婚诉讼归哪儿管辖我该去哪里起诉

经常有当事人进行电话咨询,询问律师“男(女)方在哪,我该去哪起诉?”今天我们针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

对于一般诉讼管辖来说,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即可通过确定被告信息从而确定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亦有直接体现,其中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正常的离婚案件,也就理所当然的适用此原则,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被诉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下落不明等情况。那么如果遇到了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先看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此类可在原告所在地进行起诉的案件,都是原告不能准确找到被告位置的,从而为方便起诉,可在原告所在地。

而如果原、被告都出现特殊情况呢?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我们可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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