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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09:05:17 阅读数:137

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

财产保全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众多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债务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使案件以后难以执行或给自己造成损害,可向法院提出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禁止其财产的转让或责令其不能再转让财产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

一、诉前财产保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二、诉中财产保全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律师建议

当经济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有些人就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往往被告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这时候原告显得特别的被动。因此为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时,原告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什么是恶意转移财产欠款期间,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可界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大家好,我是法律执行人尧哥。

下面听我说:

昨天知乎里接到一个咨询,有关于恶意财产转移的。很多人都以为财产转移只有在即将离婚的夫妻间才会发生,其实不然。今天法里智能律师就带着大家来看看另一种财产转移的情况吧。

【案件自述】爸爸开了家服装公司,前段时间与一家公司谈成笔交易,由我父亲的公司给他们提供货物,他们支付八十万元的货款。可是我父亲的公司把衣服交给他们后,他们却一直没付钱。派人去要,他们说他们没钱了。一查才发现他们还注册了个企业,把钱转移了。这是恶意转移财产吗?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尧哥免费为他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首先本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那么什么事撤销权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一、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二、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务人的行为是在债权成立后实施的;

(三)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是财产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其财产减少;

(四)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该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五)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

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方法

法里智能律师平台的律师们总结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四种方式: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二)、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四)、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客观上看,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弱。

对已上四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加以规制。

1、对第一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二至四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法院即可执行第三人返还的财产。

已上是尧哥针对“什么是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可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精心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我的主页私信我或者直接打我的电话,电话号码也是我的个人微信号,以便得到专业的帮助。

就说的这里,原创实属不易,大家如果觉得写得不错,可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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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我最大的认可。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如何(现金篇)

办理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为了不把多年的积蓄离婚时分给对方,诉讼期间通过各种花式“转移”方式,将卡内存款提前清零,沾沾自喜以为如此一来就不用被对方分走一半。但却没有想到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要面临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罚,最终得不偿失。

先来看一下相关法条:

《民法典》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很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转移方做出不利的判决。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该如何理解这里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呢?是不是诉讼期间只要有资金转出行为,就有可能被认作转移财产呢?

首先,

这里的转移对象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返还借款等行为虽有转移外象,但转出资金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谈不上转移。

,转移方须有主观恶意,企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虽有转出行为,但配偶对转账事由早已知晓,只是双方对该财产性质存有争议,实质上也无法达到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也就不能直接认定为转移财产,要结合事后该笔款项认定性质及是否如实返还等情况进一步判断。

,转出资金必须数额较大,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这也是判断是否恶意转移的关键因素,如果转出资金数额较小,在日常合理开销范围之内,实质上不可能对配偶的利益造成损害,也不应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惩罚力度,对于这一部分,按照目前司法裁判情况来说,主要还是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那些预谋性的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的情形,法官在分割财产时会对其作出少分的判决,但基于公平原则,几乎不会判决不分,就目前惩戒力度来看,似乎略显不足。

人们内心都有利己主义的思想,一旦婚姻濒临破裂,就会觉得自己婚内明明付出那么多,离婚时却还要分对方钱,心里很不甘,便早早在离婚前开始准备转移财产,给对方调查工作设置层层障碍。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转移大笔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经查出,必定会被对方追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但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就要结合上述几个要素进一步判断。因此,不管是转移财产的那一方,还是被转移的那一方,都要对法律上关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相应法律后果有着清楚地认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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