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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诉讼时效?诈骗诉讼时效从哪里开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07:20:16 阅读数:129

犯罪追诉时效是什么

一、犯罪追诉时效的定义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二)追诉时效的理解

1.设立追诉时效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或许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没有追诉、没有审判的情况下,以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会导致追诉与否的随意性,从而有损刑罚的公正性,故只能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

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就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综上,法定最高刑,不应是罪名最高刑,而是,幅度最高刑。

二、法律渊源

《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

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时效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1.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

2.超过追诉时效的,无论出现在诉讼的哪一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根据情况,在公、检、法环节分别应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不是“无罪”)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追诉时效起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犯罪之日

,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一般不能理解为结果出现之日、既遂之日。对于玩忽职守犯罪,由于系不作为犯,结果发生之时,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例如,重庆虹桥坍塌事故案。

判决指出,“被告人林世元等人不仅在虹桥的施工过程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应尽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虹桥工程质量低劣,而且此后一直对已形成严重隐患的虹桥工程,不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继续玩忽职守,终至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发生了严重危害结果。因此,对于本案的玩忽职守罪,应当适用犯罪成立时即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二)追诉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举例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延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了案件;

(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逃避侦查与审判”

,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如果对“逃避侦查与审判”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丧失应有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未实施改变姓名、离开户籍地等积极明显的逃避行为,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和审判。

这就有些出乎意外了,比如张三实施入户盗窃后回籍务工,后因指纹比对被上网抓逃,到案后,因为超过时效未积极逃避侦查,不予处理。

四、相关案例

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就是五年。

案例1:阮某甲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案滥用职权过程中有徇私利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而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故本案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应适用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至立案时止,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不采纳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应对被告人沈某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案例2:余德辽故意伤害、余其茨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对于上诉人余其茨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现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经查,本案案发时间为2006年6月21日,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应是五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因此,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2016年3月24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了依法追诉余其茨的决定,是在追诉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现仅以内部函为由而怀疑司法函件的真实性,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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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话,一般20年。

说句废话吧,抓住的都进去了,没抓住的都进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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