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6 20:59:15 阅读数:112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是多久?

日常生活中基本上干什么事都要签定个合同,但是有些合同是无效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这类合同的无效原因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胁迫手段;二是,合同有损国家利益,两者缺一不可。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本类无效合同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表现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当事人通过订立虚假的、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买卖合同,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规避税务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有损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合同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自身看,是指缔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但有时形式违法不导致合同无效。如:法律规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没有使用,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对方也接受了,合同有效。

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但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的诉讼时效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统一的意见是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理论上也应清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的性质为基于给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债权请求权。既然是债权请求权,就应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问题在于,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折价补偿的债权请求权应以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开始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正确。

首先,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一旦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则该合同自始无效。而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是合同双方依有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既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均为无效,根本不存在履行问题。

其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行使的权利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折价补偿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有效合同约定的债权请求权。前者是基于给付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后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内容完全不同。

最后,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故只有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对方此时应当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的义务,所以,诉讼时效应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笔者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行使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折价补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但是合同无效后涉及到财产返还,该财产返还请求权是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该返还请求权的计算时点是从无效合同应当返还之日起算,还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

一、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从确认合同无效后才享有

在最高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指导案例中,最高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二、合同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应从无效合同履行义务期届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

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五交化公司的贷款损失并非因本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形成,

造成其损失的真实和根本的原因是本案借款人未按其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清偿借款,故五交化公司请求保护其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知道该损害发生之时而非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起算。

本案借款到期后,其诉讼时效虽在1995年1月25日前因主债务人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息而中断,但在此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未再还款,五交化公司亦未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于2002年4月提出的要求光大合肥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已罹于诉讼时效,光大合肥分行据此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起草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共提供了三种方案供讨论: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案,即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则采用第二种方案,即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认为当事人并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才产生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财产请求权及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观点

因合同无效后,势必涉及到财产返还,如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请求权从合同无效之日起算,将可能导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所以笔者建议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逾期履行合同,已经对其权利产生了损害,若一方当事人恶意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达到规避诉讼时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予以规制,更符合立法原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3423号即持有该观点;四川省高院(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亦持有该观点。

而如果不是以上的情形,而仅是基于合同无效的返还问题,这个亦需要法院结合双方的利益衡量来具体确定。

综上,作为代理律师在进行诉讼过程中,需要把控好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风险,找到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诉讼方式及策略,做到进可攻退可守。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