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没有采用小额诉讼,原告不服上诉后中院送达决定书认为应当一审终审不予受理,合法吗
我认为没有不合法的情况
如问题所言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并非争议不大
此话看似合理实则自相矛盾
既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就说明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如果一开始就认为争议很大的话
就不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而应适用普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只因标的额太小不涉及实体内容争议
下达决定书(应该裁定书吧)予以纠正
唯一救济途径:申请再审
熊律师说:“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有金额小、事由小、争议简单的司法诉讼,然而实践中此类司法诉讼也与“大案件”一样的诉讼流程和诉讼时间,实际上并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权益。所以,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小额诉讼”,具备5万元以下金钱给付案件、两个月内审理完毕、一审终审,并且程序简易等特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的制度,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的限制,那么新民事诉讼法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怎样的?我们来了解下。
一、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
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来了解下小额诉讼的特殊之处。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1、五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双方同意的: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情况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例如离婚、房屋争议等。
2、涉外民事纠纷;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四、小额诉讼审理的特殊程序
1、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可以放弃,不放弃的一般期限为不超过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2、审理程序简化且可不受程序限制,直奔“诉讼争议主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3、裁判文书简略且可以当庭作出裁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4、审理期限两个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目前小额诉讼试点区域
目前可以审理小额诉讼的地方法院如下:
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京法院已经全面试点,即小额诉讼可以在北京进行审理。
熊超律师
2020年5月8日
2020最新改革起诉金额5万元以下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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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重要的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方面: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新改革是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而做出的调整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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