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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6 15:44:14 阅读数:54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对保证人的诉讼期间,这三者时间如何计算

一、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

约定了借期的,诉讼时效自借款期间届满之日起3年;没有约定借期的,诉讼时效自催要(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以上均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但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20期间年不适用中止、中断。

二,保证期间

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

三、保证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注意区分: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那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怎么确定担保期限呢?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新增了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也明确了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第2款则是修改了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此前《担保法》并无“视为没有约定”规则,但《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对于此的规定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立法理由在于:保证责任的产生以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下,与当事人设立保证的本意相悖,因此应当认定无效,等同于没有约定。《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继承了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该条包含两项重要的规范内容:一是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即丧失作用。二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一般保证)或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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