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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民事诉讼时效和刑事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6 14:17:14 阅读数:117

刑事诉讼流程期限一览表(2020)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刑事诉讼的流程及期限,总是很难搞明白的,即使律师对此进行过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大多时候他们依旧茫然。对他们而言,毕竟这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专业知识。

诚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又往往是常态,大多数时候,当事人都是被羁押在看守所而等待刑事程序的终结。针对于此,特整理了普通刑事案件从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审理阶段、二审审理阶段的诉讼流程期限一览表,并以思维导图的方式进行了流程演示及呈现。

当然,下述所总结的刑事诉讼流程及期限,主要针对于常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其他诸多程序及特殊案件并未涉及,比如包括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程序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等。所以,万一在自身或家属遭遇刑事案件之时,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及诉讼期限没有任何了解或是存有疑惑的,可“借图”查阅,以期便于理解。

刑事诉讼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你是作为被害人问什么时间范围内可以报警刑事控告犯罪嫌疑人,还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问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了各个阶段需要多长时间案件会送到法院判决?先做一种猜测,假如你是问犯罪了过了多久还需要追究,我把法条搬出来给你,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你把问题更加细化一点,涉嫌罪名和大概细节说清楚,我们再给你更加相对准确的回答。

刑事诉讼案件各阶段最长期限

一、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8个月零7天

1.拘留(3日或7日或30日)

2.提请批捕(7日内)

3.继续侦查(二个月)

4.案情复杂(延长一个月)

5.158条情形(延长二个月)

6.159条情形(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30天+7天+二个月+一个月+二个月+二个月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最长期限为六个半月

1.审查起诉(一个月)

2.重大复杂(延长十五日)

3.补充侦查(一个月)

4.审查起诉(一个月)

5.重大复杂(延长十五日)

6.补充侦查(一个月)

7.审查起诉(一个月)

8.重大复杂(延长十五日)

审查起诉阶段最长期限:一个月+十五日+一个月+一个月+十五日+一个月+一个月+十五日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一审审判阶段最长期限6个月+N

1.公诉一审(二个月)

2.至迟(延长一个月)

3.死刑和附带民事(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4.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批准继续延长)

一审阶段最长期限:二个月+一个月+三个月+N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二审审判阶段最长期限4个月+N

1.上诉抗诉(二个月)

2.死刑和附带民事(可以延长二个月)

3.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批准继续延长)

二审阶段最长期限:二个月+二个月+N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五、自诉案件审判阶段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或六个月+N

被告人未被羁押:

1.刑事自诉(六个月)

自诉案件审判阶段最长期限:六个月

被告人被羁押

1.公诉一审(二个月)

2.至迟(延长一个月)

3.死刑和附带民事(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4.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批准继续延长)

案件审判阶段最长期限:二个月+一个月+三个月+N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速裁案件审判阶段最长期限十五日

1.速裁案件(十日)

2.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延长五日)

速裁案件审判阶段最长期限:十日+五日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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