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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不交物业费过了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6 11:11:13 阅读数:102

不交物业费诉讼期限是多久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虽然诉讼实效期有效期是2年,物业公司能提供两年内向业主催交过的证明材料,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好律师网

业主拖欠物业费,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这种情况物业公司还有权追回吗

期间有没有书面的催收证据?如果有,这“2年”该从最后一次书面催收证据起计算。

举个例子:

某业主自2011年1月1日起欠物业服务费。

你们在2013年12月31日进行了一次书面催费,则“2年”该重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自2011年1月1日的欠费均有权追收。

你们又于2015年12月31日进行了一次书面催费,则“2年”该重新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自2011年1月1日的欠费均有权追收。

你们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12-31期间忘了,没发书面催费文书,直到2018年12月31日才进行了第三次书面催收,得咧,从2018-12-31往前推两年,即2017-01-01起的欠费可以追收,而2016-12-31及之前的已过“2年”,不能追收了。

你们又于2019年12月31日进行了第四次书面催收,则“2年”该重新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自2017-01-01开始的欠费可以追收。

所以,我们物业中心为了不超过“2年”,所以每年底均会发送一次催费文书,并且分两种方式:

第一:以贴单留存的方式,直接贴于对方的门上,并且远景、近景,使用水印相机拍摄。

第二:使用中国邮政EMS将书面催收文书寄达,并且将相印的快递派送记录在网页上截图保存。

欠缴物业费被诉怎么办

房屋质量

有问题?

物业服务

不到位?

业主是不是只有以不交物业费相逼啦?

然后,我长期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了

很多时候,往往是因为房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开发商拖着不给解决,而楼盘入住最初的时候,物业基本上又都是开发商代管的,所以业主一气之下,当然就不交物业费罗。开发商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也就不死乞白赖地要物业费罗。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物业经营主体变了,或者是开发商自己办的物业公司,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自己请的物业公司。

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找开发商;物业服务问题,找物业公司——主体很清晰啊,分得很清楚啊!

可是,咱普通老百姓,家里又没矿,哪知道这些?!慢慢地,开发商就金蝉脱壳——摆脱了干系!

主体更换了之后,一出好戏就上演了。物业公司跑来追讨物业费。

当业主说“房屋质量有问题”的时候,物业公司说:“质量问题,请找开发商!”而房屋质量问题往往很难证明,就算把开发商告了,也不是一时半会儿整得清楚的。物业费交没交,却是简单直观明了。

最后就成了物业费欠缴官司,业主九成九是输的。房屋质量官司,业主九成九也是输的。

合着业主满盘皆输……

(一)后成立的物业公司凭什么要以前的钱?

有的业主会愤怒地问:

这是因为:

物业费虽然是淳朴业主的有力武器,但是,从法律上说,房屋质量责任与交物业费义务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房屋质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当开发商兼营物业服务的时候,二者还勉强有个抵销的关系。

但当物业公司分立出来的时候,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就变得不搭界了。

这位业主又问了:

因为,债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且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当然,债务也可以转移的,但是一方面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债务人得愿意转移这个债务啊!

开发商把欠交物业费这种很好执行的现金债权转移出去,但把房屋质量恢复和维修等难以执行的行为债务保留下来,结果就是:

我们能强制要求由物业公司来履行开发商应尽的质量责任吗?

抱歉,不能!

物业能代替开发商来要过去的物业费吗?

Sorry,可以!

看到了吗?这就是不良资产剥离,优良资产打包上市的现实版!

两个公司,俩主体不是一家,但却绝对胜似一家!你说对了,他们是双胞胎!

所以,当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立之后,再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房屋质量问题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而且有很大的风险。

(二)为什么过了这么久才被起诉?

因为,开发商对于房屋质量的保证和维护维修是有期限的。除了主体结构和基础是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之外,其他项目,水管啊、防水啊之类的,保修期2到5年不等。

一旦过了保修期,业主就不仅要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而且要证明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否则,开发商也没责任了。

业主,即便是学法律的,也往往并没有那么强的调取和保留证据的能力,更不要说几年过去之后,时过境迁,啥也没留住……这时候想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想证明对方没有尽合同义务,都难了!更不要说主张赔偿的那些个证据了。

例如,“因为你房屋质量问题,迟迟不能交工,导致我新增了不必要的装修延误费用、租房费用等等”……证据,早拖没了……连诉讼时效的三年都拖过去了……

所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立是第一步,拖时间是第二步。只待入住三到五年之后,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啦!

如前所述,房屋质量问题,确实从法律上讲,与物业公司无关,没什么可挣扎的余地了,只能是尽快找开发商,该起诉也不拖着了。当然,胜诉机率也要看实际情况。

针对追缴物业费的诉讼,也不能坐以待毙,通过检索相关判决,我想提醒相关业主注意,必须在应诉时向法院明确提出以下抗辩或反诉,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审理,或者直接要求业主(物业费之诉的被告)另行起诉,从而无法合并审理,使我们陷入被动,再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业主单枪匹马,怕的就是花时间,耗不起啊!

(一)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么多年没要过,现在还能不能要?

1.核心主张

XXXX年X月(从起诉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前的物业费,理论上来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法律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当缴物业费之日起计算。除非物业方面能够证明,他们在诉讼时效内,通过张贴告示或其他方法,通知、催告过我们。例如,2015年的物业费,至迟应该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缴纳,则诉讼时效从2016年1月2日起算。2019年1月2日之前,如果物业没有催要,或没有办法证明曾经催要过,则2015年的物业费诉讼时效经过。余类推。

3.适用阶段

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涉及反诉,开庭时当庭提出即可。

一般来说,这会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反击点,所以一旦被诉,务必由业主主动、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已过。

4.关键点

(1)看对方能否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催要过物业费

物业公司往往会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所以也很可能会保留催讨过物业费的证据。如果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我们要仔细审查,有的法院会认定物业的催讨物业费证据模糊不清,不予支持的。

(2)自己也回忆一下是否有签收过催收通知书,何时签收的,要的是哪一年或几年的。

如果这种签收的书面记录被对方保留或保存,会比较被动。

(3)逐年争取

物业费是一年一年交的,不是整体打包的,所以要一年一年的算诉讼时效。

(二)物业服务质量的反诉——服务有瑕疵,需要相应折抵物业费

1.核心主张

现在的房屋存在需要维修之处,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维修和解决。

2.合同依据

请仔细阅读《物业服务合同》,看看物业对于房屋是否有维修义务。如果根据合同,物业有维修义务,则可以提出这一反诉主张,并努力举证。

3.适用阶段

这一主张应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为了以打促谈,建议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及时提出。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也会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反击点,但是如果我们在一审时不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二审时再提也不会得到支持。

4.关键点

(1)大力转变思路

虽然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但是,房屋质量有问题,当然也意味着存在需要修理的地方。而维修问题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是有约定的,是由物业负责的。也就是说,找开发商的时候,我们说的是质量问题;而找物业公司的时候,我们说的是维修问题。但本质上,其实是一个问题!

(2)举证有一定困难

如果没有保留物业服务合同,或现有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维修的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或房屋目前没有明显的需要维修的痕迹,对方在交涉中也不认账的,则可能有一定难度。

上述两项抗辩或反诉措施,做了不见得奏效,但不做肯定没效果。

如果已经被诉,不妨积极应对,不要束手无策。

如果已经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有了争议,则应当积极保留有效证据(何为有效,请咨询专业人士),并积极采取行动,不要拖更不能被对方拖!因为拖下去,只会对业主自己不利!

祝:业主们开心每一天!

房屋质量

有问题?

小区物业服务

不到位?

业主是不是只有

以不交物业费相逼啦?

然后,

我长期不交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起诉了

很多时候,往往是因为房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开发商拖着不给解决,而楼盘入住最初的时候,物业基本上又都是开发商代管的,所以业主一气之下,当然就不交物业费罗。开发商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也就不死乞白赖地要物业费罗。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物业经营主体变了,或者是开发商自己办的物业公司,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自己请的物业公司。

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找开发商;物业服务问题,找物业公司——主体很清晰啊,分得很清楚啊!

可是,咱普通老百姓,家里又没矿,哪知道这些?!慢慢地,开发商就金蝉脱壳——摆脱了干系!

主体更换了之后,一出好戏就上演了。物业公司跑来追讨物业费。

当业主说“房屋质量有问题”的时候,物业公司说:“质量问题,请找开发商!”而房屋质量问题往往很难证明,就算把开发商告了,也不是一时半会儿整得清楚的。物业费交没交,却是简单直观明了。

最后就成了物业费欠缴官司,业主九成九是输的。房屋质量官司,业主九成九也是输的。

合着业主满盘皆输……

(一)后成立的物业公司凭什么要以前的钱?

有的业主会愤怒地问:

这是因为:

物业费虽然是淳朴业主的有力武器,但是,从法律上说,房屋质量责任与交物业费义务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房屋质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当开发商兼营物业服务的时候,二者还勉强有个抵销的关系。

但当物业公司分立出来的时候,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就变得不搭界了。

这位业主又问了:

因为,债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且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当然,债务也可以转移的,但是一方面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债务人得愿意转移这个债务啊!

开发商把欠交物业费这种很好执行的现金债权转移出去,但把房屋质量恢复和维修等难以执行的行为债务保留下来,结果就是:

我们能强制要求由物业公司来履行开发商应尽的质量责任吗?

抱歉,不能!

物业能代替开发商来要过去的物业费吗?

Sorry,可以!

看到了吗?这就是不良资产剥离,优良资产打包上市的现实版!

两个公司,俩主体不是一家,但却绝对胜似一家!你说对了,他们是双胞胎!

所以,当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立之后,再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房屋质量问题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而且有很大的风险。

(二)为什么过了这么久才被起诉?

因为,开发商对于房屋质量的保证和维护维修是有期限的。除了主体结构和基础是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之外,其他项目,水管啊、防水啊之类的,保修期2到5年不等。

一旦过了保修期,业主就不仅要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而且要证明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否则,开发商也没责任了。

业主,即便是学法律的,也往往并没有那么强的调取和保留证据的能力,更不要说几年过去之后,时过境迁,啥也没留住……这时候想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想证明对方没有尽合同义务,都难了!更不要说主张赔偿的那些个证据了。

例如,“因为你房屋质量问题,迟迟不能交工,导致我新增了不必要的装修延误费用、租房费用等等”……证据,早拖没了……连诉讼时效的三年都拖过去了……

所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立是第一步,拖时间是第二步。只待入住三到五年之后,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啦!

如前所述,房屋质量问题,确实从法律上讲,与物业公司无关,没什么可挣扎的余地了,只能是尽快找开发商,该起诉也不拖着了。当然,胜诉机率也要看实际情况。

针对追缴物业费的诉讼,也不能坐以待毙,通过检索相关判决,我想提醒相关业主注意,必须在应诉时向法院明确提出以下抗辩或反诉,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审理,或者直接要求业主(物业费之诉的被告)另行起诉,从而无法合并审理,使我们陷入被动,再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业主单枪匹马,怕的就是花时间,耗不起啊!

(一)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么多年没要过,现在还能不能要?

1.核心主张

XXXX年X月(从起诉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前的物业费,理论上来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法律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当缴物业费之日起计算。除非物业方面能够证明,他们在诉讼时效内,通过张贴告示或其他方法,通知、催告过我们。例如,2015年的物业费,至迟应该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缴纳,则诉讼时效从2016年1月2日起算。2019年1月2日之前,如果物业没有催要,或没有办法证明曾经催要过,则2015年的物业费诉讼时效经过。余类推。

3.适用阶段

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涉及反诉,开庭时当庭提出即可。

一般来说,这会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反击点,所以一旦被诉,务必由业主主动、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已过。

4.关键点

(1)看对方能否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催要过物业费

物业公司往往会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所以也很可能会保留催讨过物业费的证据。如果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我们要仔细审查,有的法院会认定物业的催讨物业费证据模糊不清,不予支持的。

(2)自己也回忆一下是否有签收过催收通知书,何时签收的,要的是哪一年或几年的。

如果这种签收的书面记录被对方保留或保存,会比较被动。

(3)逐年争取

物业费是一年一年交的,不是整体打包的,所以要一年一年的算诉讼时效。

(二)物业服务质量的反诉——服务有瑕疵,需要相应折抵物业费

1.核心主张

现在的房屋存在需要维修之处,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维修和解决。

2.合同依据

请仔细阅读《物业服务合同》,看看物业对于房屋是否有维修义务。如果根据合同,物业有维修义务,则可以提出这一反诉主张,并努力举证。

3.适用阶段

这一主张应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为了以打促谈,建议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及时提出。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也会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反击点,但是如果我们在一审时不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二审时再提也不会得到支持。

4.关键点

(1)大力转变思路

虽然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但是,房屋质量有问题,当然也意味着存在需要修理的地方。而维修问题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是有约定的,是由物业负责的。也就是说,找开发商的时候,我们说的是质量问题;而找物业公司的时候,我们说的是维修问题。但本质上,其实是一个问题!

(2)举证有一定困难

如果没有保留物业服务合同,或现有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维修的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或房屋目前没有明显的需要维修的痕迹,对方在交涉中也不认账的,则可能有一定难度。

上述两项抗辩或反诉措施,做了不见得奏效,但不做肯定没效果。

如果已经被诉,不妨积极应对,不要束手无策。

如果已经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有了争议,则应当积极保留有效证据(何为有效,请咨询专业人士),并积极采取行动,不要拖更不能被对方拖!因为拖下去,只会对业主自己不利!

祝:业主们开心每一天!

房屋质量

有问题?

小区物业服务

不到位?

业主是不是只有

以不交物业费相逼啦?

然后,

我长期不交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起诉了

很多时候,往往是因为房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开发商拖着不给解决,而楼盘入住最初的时候,物业基本上又都是开发商代管的,所以业主一气之下,当然就不交物业费罗。开发商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也就不死乞白赖地要物业费罗。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物业经营主体变了,或者是开发商自己办的物业公司,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自己请的物业公司。

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找开发商;物业服务问题,找物业公司——主体很清晰啊,分得很清楚啊!

可是,咱普通老百姓,家里又没矿,哪知道这些?!慢慢地,开发商就金蝉脱壳——摆脱了干系!

主体更换了之后,一出好戏就上演了。物业公司跑来追讨物业费。

当业主说“房屋质量有问题”的时候,物业公司说:“质量问题,请找开发商!”而房屋质量问题往往很难证明,就算把开发商告了,也不是一时半会儿整得清楚的。物业费交没交,却是简单直观明了。

最后就成了物业费欠缴官司,业主九成九是输的。房屋质量官司,业主九成九也是输的。

合着业主满盘皆输……

(一)后成立的物业公司凭什么要以前的钱?

有的业主会愤怒地问:

这是因为:

物业费虽然是淳朴业主的有力武器,但是,从法律上说,房屋质量责任与交物业费义务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房屋质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当开发商兼营物业服务的时候,二者还勉强有个抵销的关系。

但当物业公司分立出来的时候,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就变得不搭界了。

这位业主又问了:

因为,债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且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当然,债务也可以转移的,但是一方面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债务人得愿意转移这个债务啊!

开发商把欠交物业费这种很好执行的现金债权转移出去,但把房屋质量恢复和维修等难以执行的行为债务保留下来,结果就是:

我们能强制要求由物业公司来履行开发商应尽的质量责任吗?

抱歉,不能!

物业能代替开发商来要过去的物业费吗?

Sorry,可以!

看到了吗?这就是不良资产剥离,优良资产打包上市的现实版!

两个公司,俩主体不是一家,但却绝对胜似一家!你说对了,他们是双胞胎!

所以,当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立之后,再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房屋质量问题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而且有很大的风险。

(二)为什么过了这么久才被起诉?

因为,开发商对于房屋质量的保证和维护维修是有期限的。除了主体结构和基础是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之外,其他项目,水管啊、防水啊之类的,保修期2到5年不等。

一旦过了保修期,业主就不仅要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而且要证明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否则,开发商也没责任了。

业主,即便是学法律的,也往往并没有那么强的调取和保留证据的能力,更不要说几年过去之后,时过境迁,啥也没留住……这时候想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想证明对方没有尽合同义务,都难了!更不要说主张赔偿的那些个证据了。

例如,“因为你房屋质量问题,迟迟不能交工,导致我新增了不必要的装修延误费用、租房费用等等”……证据,早拖没了……连诉讼时效的三年都拖过去了……

所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立是第一步,拖时间是第二步。只待入住三到五年之后,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啦!

如前所述,房屋质量问题,确实从法律上讲,与物业公司无关,没什么可挣扎的余地了,只能是尽快找开发商,该起诉也不拖着了。当然,胜诉机率也要看实际情况。

针对追缴物业费的诉讼,也不能坐以待毙,通过检索相关判决,我想提醒相关业主注意,必须在应诉时向法院明确提出以下抗辩或反诉,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审理,或者直接要求业主(物业费之诉的被告)另行起诉,从而无法合并审理,使我们陷入被动,再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业主单枪匹马,怕的就是花时间,耗不起啊!

(一)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么多年没要过,现在还能不能要?

1.核心主张

XXXX年X月(从起诉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前的物业费,理论上来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法律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当缴物业费之日起计算。除非物业方面能够证明,他们在诉讼时效内,通过张贴告示或其他方法,通知、催告过我们。例如,2015年的物业费,至迟应该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缴纳,则诉讼时效从2016年1月2日起算。2019年1月2日之前,如果物业没有催要,或没有办法证明曾经催要过,则2015年的物业费诉讼时效经过。余类推。

3.适用阶段

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涉及反诉,开庭时当庭提出即可。

一般来说,这会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反击点,所以一旦被诉,务必由业主主动、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已过。

4.关键点

(1)看对方能否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催要过物业费

物业公司往往会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所以也很可能会保留催讨过物业费的证据。如果物业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我们要仔细审查,有的法院会认定物业的催讨物业费证据模糊不清,不予支持的。

(2)自己也回忆一下是否有签收过催收通知书,何时签收的,要的是哪一年或几年的。

如果这种签收的书面记录被对方保留或保存,会比较被动。

(3)逐年争取

物业费是一年一年交的,不是整体打包的,所以要一年一年的算诉讼时效。

(二)物业服务质量的反诉——服务有瑕疵,需要相应折抵物业费

1.核心主张

现在的房屋存在需要维修之处,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维修和解决。

2.合同依据

请仔细阅读《物业服务合同》,看看物业对于房屋是否有维修义务。如果根据合同,物业有维修义务,则可以提出这一反诉主张,并努力举证。

3.适用阶段

这一主张应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为了以打促谈,建议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及时提出。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也会是一个比较有力的反击点,但是如果我们在一审时不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适用,二审时再提也不会得到支持。

4.关键点

(1)大力转变思路

虽然质量问题应该找开发商,但是,房屋质量有问题,当然也意味着存在需要修理的地方。而维修问题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是有约定的,是由物业负责的。也就是说,找开发商的时候,我们说的是质量问题;而找物业公司的时候,我们说的是维修问题。但本质上,其实是一个问题!

(2)举证有一定困难

如果没有保留物业服务合同,或现有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维修的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或房屋目前没有明显的需要维修的痕迹,对方在交涉中也不认账的,则可能有一定难度。

上述两项抗辩或反诉措施,做了不见得奏效,但不做肯定没效果。

如果已经被诉,不妨积极应对,不要束手无策。

如果已经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有了争议,则应当积极保留有效证据(何为有效,请咨询专业人士),并积极采取行动,不要拖更不能被对方拖!因为拖下去,只会对业主自己不利!

祝:业主们开心每一天!

接到这个咨询之后,其实我也是没有太多头绪的,只知道个大概原则。于是按照工作惯例,请赵莹和郭思佳两位同学帮我做了受诉法院的判例全面检索,在此鸣谢二位同学。

经过研读和总结相关判例,我发现了一些业主应诉时的常见错误,也看到了一些业主提出来的很有力,但却因具体因素或提出时机的限制而未能发挥作用的反击点。遂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咨询上,修改成此文。

在此文的写作过程中,一些非常基础的细节问题又引发了我的思考,故此又对文章的结构做了新的调整。

总之,判例分析能够给我们办案带来很多有益的思路,这是非常有用的工作方法。同时,如果我们能把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问题,用法律原理解释清楚、解释明白了,专业功底也就更扎实了一些。

“处处留心皆学问。”

不只是大案子才锻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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