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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6 10:47:14 阅读数:113

继承房产有纠纷,存在诉讼时效吗

文章导读:因继承房产有了矛盾,不抓紧时间去法院起诉,会错过诉讼时效吗?

最近有位老先生前来律所咨询,他有一套房子,是他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十年前老伴去世,留下遗嘱称她的份额由大儿子继承,如今老先生也年事已高,和大儿子关系也不好,现在就分割有难度,就想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女儿,但是他听人说继承也有时效,担心时间久了会有纠纷。那么继承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呢?首先要看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属于继承权纠纷还是属于物权纠纷;其次要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比较分析一下。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1986年邓家夫妻在村里修建了三间平房。家里有三个儿子分别是甲乙丙,1990年朱某嫁给丙并与其共同生活。2002年,邓家夫妻相继去世,同年12月,丙也去世。三间平房由朱某管理、使用,后因朱某外出打工,上述房屋交给乙管理和居住。2015年9月朱某回家要求收回房屋,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朱某与乙达成调解协议,乙将田土和房子归还给朱某,由朱某补偿乙田土、房子管理费2.3万元。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双方履行完协议后,甲找朱某评理,说该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遗产,都应享有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乙起诉至法院。

朱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时效为2年,目前主张遗产继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二)京云房产律师解析

朱某所认为的遗产继承的时效是两年,所依据的是我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纠纷是因2015年9月朱某回家要求要回房屋并与乙签订了调解协议而引发的争议,甲从此时开始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故而找到朱某理论,所以继承权被侵犯的时间点为2015年9月,至起诉时并未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邓家夫妻于2002年6月相继去世,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2002年6月,至2015年也未超过二十年。

因此朱某错误的理解了放弃继承的方式和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周阿多共生育周明娥、周学新二人。1974年底,三人建造了位于XX镇房屋,面积为68.38平方米。1984年,周阿多病故,但兄妹二人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1986年周明娥搬离后,该房屋一直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1989年,该房屋经过改建,用途由原来的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周明娥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了房屋产权登记,房管处向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周学新认为该房屋已经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周明娥不能再对该遗产进行分割。

(二)京云房产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的放弃必须要有明示,默示不属于法定的放弃继承的方式。京云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周阿多1984年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房屋起初由子女二人共同居住,

周明娥的居住事实表明其并未放弃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也即该房屋非完全交予周学新一人所有。因此周学新认为该房屋已经超过继承的诉讼时效,周明娥已经自动放弃继承属于对法条的误读。双方当事人因房屋共有物分割产生的争议并非继承权纠纷,而是不动产共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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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文/方达律师

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遗产继承到底有没有时效?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有20多年了,现在还能不能继承?笔者针对客户咨询比较多的这一问题,在本文中做一个归纳总结,希望能帮助大家。

先看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继承法》没有被废止,就是有效的;那么,按照《继承法》对于继承时效的规定,是不是老一辈遗留的遗产超过20年就不能再继承了呢?

举个例子

老张和二张的父母老老张在上个世纪90年代留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老张名下,老老张95年离世,老张和二张也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房产一直由二张居住至今。那么,到今年2019年,老张还可以继承老老张的房子吗?

像老张的这种情况,现实当中并不少见,大多是因为遗留房产面积较小,此前价值较低,子女成年后有足够能力买房,没有重视父母遗留房产导致,但按照上海市目前的房屋价值,父母遗留的房产即使再小,也有很大的他项预期利益,比如动迁、出租等。因此,此类法律问题有较多争议与疑惑。

法理分析

如果根据《继承法》规定,像老张这种情况,已经超过20年,老张就不能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了。但是,法律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是刻板的适用单一法条。笔者检索了众多裁判文书,结合自身经验,发现有的法院对理由进行了详细论述:

1、(2018)赣0803民初32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由于各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在继承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其侵犯的不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对遗产所有权的侵害。共有人分割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属形成之诉,该请求权基础为物权请求权。所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2015)洛龙民初字第199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因被继承人白某戊、韩某去世之日起,二原告已取得法定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二被告取得代位继承权,在继承的房屋未分割之前,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系对共有物的分割,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有的法院对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只是一笔带过,如:(2016)粤03民终505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其诉请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备注:以上案例均只针对到不动产继承)

但总的来说,大部分法院对于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后能够起诉要去继承是持肯定态度的。

法律争议点

有人会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既然法院都不顾这条规定,这条规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这条规定不是没有适用的时候,

举个例子

,老张的父亲老老张和母亲老美张在1995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老张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想,老美张在买房当年去世,房产证上还是老老张的名字至今未变。那么,到了今年,老张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美张的房产份额吗?

:不可以,参考案例:(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谷文金于1976年4月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但基于其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内未行使继承权,故不得再提起诉讼,该草棚房屋产权归张金英所有(前提事实:房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金英名下)。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就以上问题归纳如下:1、遗产继承中关于动产、货币部分,使用诉讼时效。2、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动产部分,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老一辈留下来的房子即使超过了20年,后辈还是可以起诉要求继承不动产。

(备注:以上仅供参考,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三、继承权放弃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法律只会保护懂法的人,懂法需要自己学习或者购买服务。如有疑问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北京薛律师联系电话:电话136612476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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