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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诉讼?诉中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5 21:26:12 阅读数:139

诉讼保全的具体流程及使用

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及时、有效的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房价上涨等各种原因,售房人违约,购房人诉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想要保证涉案房屋的顺利履行,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就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下面我们说一下申请保全的具体流程:

诉讼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另一类是是诉中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至审结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主要差别在于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另外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30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例如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购房人需要交纳房屋总价款30%的担保费,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担保,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用实物例如房屋进行担保的,需要担保的房屋没有抵押、担保等瑕疵。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其次,缴纳了保全及担保费用后,将相关票据交给承办法官。由法院作出了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门。申请人应及时与法院的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同一财产有数个申请人向不同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对该财产的优先处分权。如果几个债权人都是普通的债权,对该财产处置所得的分配顺序则按采取保全的顺序时行清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具体期限为: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为什么法院总是拒绝诉前财产保全这几个原因让很多人无法接受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在这其中财产纠纷的案件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民间借贷中,最容易出现此类纠纷。不过,随着近两年保全政策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了解并申请保全,这也为他们追回自己的钱款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那么对于保全的类型都有哪几种呢?为什么很多法院不愿意接受诉前财产保全呢?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保全对象和保全时间的不同会对保全措施进行不同的分类。首先,按照保全对象的不同,保全措施可以分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

1、行为保全,其实就是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完成某些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做出某些行为。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来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比如: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把某类有商标侵权的书籍下架,禁止销售。

2、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此来保证后期的裁定能顺利执行。其中财产保全主要采取的方式包括: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一些车、房等实物进行扣押、或者对厂区或者店面进行查封等。

在大部分的民事纠纷案中,比较常见的保全方式就是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中,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1、诉前保全,一般是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产生的。如果申请人不立即申请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失的时候,则可以向法院提交。这种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几率不大。

2、诉中保全,其实就是在申请人起诉立案之后进行的保全申请。这也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立案之后,偷偷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对于申请过财产保全的人来说,大部分的人都经历申请诉前保全被拒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存在一些比较现实的原因的。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根据规定很难判断是否达到诉前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況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而在诉讼之前,法院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对于情况紧急的材料都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特别是对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条,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断定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比如:有的申请人会说对方可能要转移财产,但是对于光凭申请人的材料很难证明被申请人是正常经营还是故意转移。

2、发达地区案多人少。对于诉前保全的案例一般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会经常出现。而越是在此类地区,越是容易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此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来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在法院工作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要在48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写文书,言批,打印,进行保全措施的话,实属困难。而且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还算是简单,如果碰到对货物进行清点保全,工作量就更大了。所以这也是法院不愿意接手诉前保全的一个主观原因。

3、有人诉前保全之后又很快撤销。对于很多申请人来说,他们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而不愿意去打官司。但是如果想让被申请人乖乖地归还欠款,就得给其造成威胁。而申请诉前保全就是对被申请人最直接的威胁。所以有些申请人在诉前保全之后,会去和被申请人谈判,给其制造压力。结果没过几天,被申请人同意还款了,他们又会撤销申请。这种做法也让工作人员觉得委屈,所以这也是法院对诉前保全要求严格的原因之一。

总得来说,就是因为各类现实效率问题,所以导致法院接手诉前保全的案例越来越少。不过,申请人还是要对申请的材料准备得当,这样无论是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速度,还是对后续诉中保全的实施都会起到不小的帮助。最后提醒各位,如果一旦涉及到了要诉讼的地步,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确实是一个值得采取的措施。

诉讼保全是什么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匠、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般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论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成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付赔偿责任.所以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其申请。

诉论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为原告,特殊情况下可以为被告,如被告提出反诉:

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时间,诉讼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子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故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中财产保全(也叫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不动产或第三方资信担保。相比较现金和不动产担保的高成本,我公司提供的资信担保具备:成本低、手续简便、速度快等优点。

财产保全的种类

(一)财产保金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匠、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行为保全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论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三)证据保金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搜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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