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否要分情况来看待
物权为何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本来就债法范畴内的。
物权通俗的讲是附着于物上的权利,物在权在。如果物权也要讲时效,那还是物权吗?物权的永续性岂不是不复存在了。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一般不适用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人格请求权、身份请求权
【人格请求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身份请求权】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金钱请求权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侵害、删除盗版软件、销毁盗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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