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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中国刑事法第八十二条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9 16:37:01 阅读数:69

经济犯罪立案侦查阶段办案指引(新)

2018年1月1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通过对《规定》学习,结合相关解读,并对照《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2010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7月5日)、《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9月5日)等规定,本文以经济犯罪案件

侦查阶段不同主体为主线

从认识与评价、公安机关办案流程、上级公安机关督察纠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诉讼代理”、辩护、刑民交叉

问题处理等七个方面,对《办法》实施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办理流程、要点及法律依据进行系统梳理、归纳,为具体办案工作提供参照。

文中后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

89种案件

具体罪名。

一、认识与评价

1.《规定》具体内容在已有规定及废止的原2005年《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基础上无多新的创设,但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刚性和权威。更加有利于诉讼参与人依据办案;

2.《规定》系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印发,集中和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公安与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交互模式与要求,可操作性更强。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

强化检察机关监督

3.《规定》符合中央加强产权保护精神,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慎对人身、财产权利采取强制措施;

4.《规定》体现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强化

刑事案件审前主导

地位、形成检察官主导侦查的检警模式新动向。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权力科学配置,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

5.《规定》实践效果如何,很大程度取决于检察机关具体工作中监督权能的实际履行。社会公众及律师群体在具体案件中应积极推动。

二、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来源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接受社会面报案;二是行政机关移送;三是人民法院移送。本文仅就社会面报案情形的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进行梳理、归纳。具体见下表:

三、上级公安机关督查纠正

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督察和纠正下级公安机关任何执法行为。

[立案督查]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0]

[执法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其违法行为直接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31]

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指导

《规定》结合以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经济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全面监督职能,且规定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同时增设了检察机关侦查介入与立案侦查指导权能,使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明显加强。今后工作中,对经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律师应积极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推动通过检察监督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全程监督权][32]

1.根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请,可以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2.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对有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

[侦查介入权]

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3]

[立案侦查指导权]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立案侦查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通报情况调度办案力量,开展指导协调等工作。

[34]

五、律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要点

[律师介入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按此理解,在

立案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以咨询方式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能签订诉讼代理协议并以诉讼代理人身份独立开展诉讼活动。相关权利仅能被害人(报案人)本人行使。如此规定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缺憾。

《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部分等第115条又同时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笔者认为,此两条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应以44条规定为准。实务操作中,仍不应签订诉讼代理协议,只能签订咨询协议。具体工作过程中,则可以咨询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全过程,并可陪同被害人(报案人)行使诉讼权利。

[35]

[工作内容]

全程提供法律咨询;研究案情;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书;组织、整理报案材料;帮助报案人行使诉讼权利等。

[立案查询权]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36]

[申诉控告、申请监督权]

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或者对公安机关侦察活动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诉控告,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37]

六、辩护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此条款为侦查阶段辩护权内容的概括。梳理相关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权具体行使可见下表。

七、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同时存在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适用而产生的一种情形。从实体到程序,刑民交叉的内容非常多而疑难复杂。实践中对刑民交叉一些问题的认识很不统一,刑事法律从业者与民事法律从业者往往持有各自立场,难以统合。经济犯罪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更是多见,本文无法具体展开,仅结合《规定》内容简单归总。

[程序上刑民交叉]

总体原则是对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程序上刑民交叉的,应当相互通报,互不妨害,逐级协商解决。刑、民程序是只能择一而行,还是可以并行不悖,抑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取决于案件是涉及同一法律事实还是只存在牵连、关联关系等因素。

[48]

[涉案财物刑民交叉]

明确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49]

[1]《规定》第1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01;《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2]《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第14条。

[3]《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4]《规定》第1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

[5]《规定》第15条;《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6]《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

[7]《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第17、18条。

[8]《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六部委《规定》第18条;《规定》第15条。

[9]《规定》第1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188、189条。

[10]《规定》第35条。

[11]《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

[12]《刑事诉讼法》第154、156、157条。

[13]《刑事诉讼法》第15、16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

[14]《规定》第18条。

关于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笔者认为,终止侦查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或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此规定并不严肃,应慎用。

[15]《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9、10条。

[16]《规定》第25条。

[1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

[18]《规定》第2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186条。

[1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

[20]《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

[21]《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

[22]《刑事诉讼法》第77条。

[23]《刑事诉讼法》第79条。

[24]《规定》第31条。

[2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26]《规定》第4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

[27]《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第49条。

[28]《规定》第5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29]《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第55条。

[3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31]《人民警察法》第42、43条;《规定》第72条。

[32]《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2-56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27、28、70、71、72条。

[33]《规定》第41条。

[34]《规定》第42条。

[35]《刑事诉讼法》第44、115条规定。

[36]《规定》第26条。

[37]《刑事诉讼法》第110、115条;《规定》第27、71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3-03。

[38]《刑事诉讼法》第33条。

[3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34、38、39条。

[40]《刑事诉讼法》第37条。

[41]《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六部委《规定》第6条,《规定》第66、69、70、71条。

[42]《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第67、68、69、70、7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1条。

[4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第34条。

[4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45]《刑事诉讼法》第41、40条。

[46]《规定》第28条。

[47]《刑事诉讼法》第42条。

[48]《规定》第20条至第24条。

[49]《规定》第20条至第24条。

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的89种案件汇总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共

89种

刑事案件,基本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6节。具体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

2.走私假币案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本节全部罪名)

3.虚报注册资本案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7.妨害清算案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9.虚假破产案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节全部罪名)

20.伪造货币案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23.持有、使用假币案

24.变造货币案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27.高利转贷案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42.违法运用资金案

43.违法发放贷款案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47.逃汇案

48.骗购外汇案

49.洗钱案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本节全部罪名)

50.集资诈骗案

51.贷款诈骗案

52.票据诈骗案

53.金融凭证诈骗案

54.信用证诈骗案

55.信用卡诈骗案

56.有价证券诈骗案

57.保险诈骗案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全部罪名)

58.逃税案

59.抗税案

60.逃避追缴欠税案

61.骗取出口退税案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3.虚开普通发票案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70.非法出售发票案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节绝大部分罪名)

72.假冒注册商标案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75.假冒专利案

76.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绝大部分罪名)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78.虚假广告案

79.串通投标案

80.合同诈骗案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82.非法经营案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86.逃避商检案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87.职务侵占案

88.挪用资金案

89.挪用特定款物案

刑事拘留37天一定有罪吗

一,刑事拘留会有期限吗?

有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至少有30日的时间来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做准备功课。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满打满算最长可以有30+7=37天的时间。

刑事拘留多久会通知家属?

一般是24小时内。

二,没犯罪为什么要刑事拘留?

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对于有作案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妨害作证、危害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一方面而言,这的确能够起到较好的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的效果,实现“绝不错放一个”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也增大了“错抓”、“错拘”的几率。

不过在这段时间,我们可以去尝试一下取保候审,毕竟看守所也不是什么好地方,能不待最好不待,相信有人会问:

取保候审需要请律师吗?

在这里李律师告诉你,如果你懂流程,那么可以自己做,如果不懂的话,最好还是请个律师帮你。

三,刑事拘留37天一定有罪吗?

基本上刑事拘留37天一定都有罪。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两个阶段,就成了初步排除无罪人士,如果你无罪你一般等不到37天你就被放出去了,只有极少数的可能才会等满37天才会被宣告无罪。

刑事拘留37天,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出,代表着检察院已经认可了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有充分的把握认定你有罪,所以最终判你无罪的机会小的可怜,

刑事拘留37天没出来会坐牢吗?

差不多了。

所以,在刑事辩护业界流传有“黄金救援37天”的传言,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被逮捕后多久会被判刑,以宋喆案为例。

被逮捕后多久会被判刑,以宋喆案为例

宋喆9月12日被刑拘,9月26日被逮捕,一般情况下,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会被判刑。

一、拘留

1、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就是关到看守所,不让出来,便于侦查、起诉、审判。

2、拘留时间多久?最长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一般情况下,拘留时间为14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37天。

二、逮捕

1、什么是逮捕: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谁有权批准、决定逮捕人?检察院、法院有权,公安安全机关没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没有逮捕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3、谁去抓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

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法院没有逮捕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怎么办?立即释放。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那些人逮捕检察院说了不算?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需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三、逮捕后多久审判。一般四个月。

宋喆9月26日被逮捕,应该在11月26日之前,朝阳区公安局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12月26日之前将此案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作出判决。

1、侦查期间一般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时间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时间两个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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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违法被查钱就不用还了吗?

三.周息百分之二十,该怎么还钱?

四.轰炸通讯录怎么办?

五.上门催收怎么办?

六.如何报案投诉?

七.为什么说被起诉就能彻底解脱?

八.失信被执行人、征信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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