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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平行诉讼名词解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名词解释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8 20:09:58 阅读数:119

伯克利亚洲法2021标准必要专利(SEP)深谈系列二: 反思禁诉令

由于通讯/物联网产业供应链的全球性及专利权本身的地域性,近年来国际平行诉讼逐渐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常态。

各国法院对于SEP相关法律纠纷的司法政策虽然已达成某些共识,但在数个重要领域依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分歧(如对于FRAND许可条件司法裁判的态度、FRAND许可费的具体计算路径(参见深谈一)、违反FRAND承诺与反垄断之间的关联,侵权禁令颁发的条件,等等)。这种分歧为诉讼当事人投机性择地诉讼(forumshopping)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与空间。

近两年间,更多表现为许可谈判双方争相奔向可能对己方作出有利判决的司法辖区,请求法院裁判全球费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多个司法辖区的诉讼请求相互重叠、甚至竞争性对抗的情况。更令人担忧的是,近来这种竞争似乎不止于谈判双方之间,而似乎已经上升到受理平行诉讼的各司法辖区法院之间,表现为禁诉令(包括禁执令)及反禁诉令频发(甚至出现了反反禁诉令)。如果任由其发展,可能会对产业界甚至各司法辖区之间的相互信任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我们已经到了必须对于禁诉令进行深刻反思、并寻求建设性国际共识的时刻。

2021年8月31日早7:30–9:00(北京时间)

线上(报名后发送Zoom会议链接)

在伯克利2021SEP系列讨论二中,我们邀请中美两国资深法官、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及国际法领域的学者集思广益,分享他/她们对于禁诉令及近来平行诉讼涉及焦点问题的反思。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法院裁判全球FRAND费率的建设性意义及同时存在的风险;

禁诉令频发对于产业界的影响;

禁诉令颁发的前提条件共识;

禁诉令的范围控制及程序正义;

从国际法现存规则的角度思考如何防范过度司法竞争;

是否存在更好的FRAND纠纷解决途径:例如仲裁的可行性及可能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如专利有效性是否构成障碍等)

宋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前审委会委员、高级法官)

焦珊(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卫卡波斯(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

马克科恒(伯克利法学院亚洲法项目主任)

AndrewGuilford法官(加州中区前联邦法官、仲裁员)

主持人:Moderators郝元(伯克利法学院高级研究员)

https://www.

law.berkeley.edu/resear

ch/bclt/bcltevents/toward-a-deeper-understanding-berkeley-asia-ip-sep-talk-series-2021/

编辑:梵高先生

来源:清华知识产权

禁诉令的理解与应用

禁诉令是一种行为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当事人签发,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的禁令。该禁令在英美法法系中广泛采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却鲜为人知。我们国家相关案例也是寥寥无几。

为什么会存在禁诉令?因为在一个争议案件中,往往有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存在了平行管辖法院。如果均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在同一国家往往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如果涉及到两个国家之间,可能就没有那么容易解决。

两个国家之间的法律的不同,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因此可能存在当事人在一个国家起诉后,对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在其他国家提起类似或相同的诉讼,而这些诉讼会影响本来的诉讼的进行。而起初受理的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就对当事人发一个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诉讼。

我们国家禁诉令案例:

1、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华为先是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

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当时华为在国内一审胜诉,康文森在德国一审胜诉。胜诉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2、OPPO公司应夏普株式会社要求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谈判过程中,夏普株式会社在域外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OPPO公司认为,夏普株式会社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

同时,鉴于夏普株式会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胁迫其进行谈判,OPPO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在一审法院发出“禁诉令”后7小时,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OPPO公司下达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一审法院围绕“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进行了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夏普株式会社无条件撤回了本案中的复议申请和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反禁诉令”,同时表示将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

3、2020年6月9日,中国小米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美国公司InterDigital持有的SEP的全球FRAND利率。但在武汉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InterDigital,Inc.(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Holdings,Inc.(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7月29日向印度德里法院提出申请,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对小米及其关联公司发布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从上述可以看出,通过禁诉令,可以很好的保障法院的诉讼的正常进行,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禁诉令一方面作为一种应对平行诉讼的有效方式,在避免多重诉讼不同判决导致的不公正、低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降低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负担,避免了判决的执行难题。

但另一方面,禁诉令允许甚至迫使当事人在受诉法院国以外的国家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可能侵犯受诉法院国司法主权等问题。但也有其他的问题存在,比如造成国际关系紧张等。

司法权力的扩张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前进,禁诉令的使用也会越来越多,面对如今频繁的司法主权挑战,我国需要结合本土司法实践,完善禁诉令制度,以争取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如何看待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老婆是律师,稍微懂一点法。

很多时候上诉是不做事实审查的(感谢评论区,刑事案件的上诉是可能会做事实审查的),只做量刑和程序性审查。所以说什么三秒钟来不及反应什么的是没用的,人家就问你一审怎么不说怎么就认罪了?

既然是上诉,就抓住这几点:

这位司机需要找一个好的上诉律师,但是也不要报太大希望,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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