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刑事诉讼期间?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6 19:36:49 阅读数:117

刑事案件的阶段及办案期限(2020年整理)

刑事案件一般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3个阶段,部分案件还涉及“再审、死刑核准”等,每个阶段的相关办案期限具体如下: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在2个半月内侦查结束(刑拘14天,批准逮捕后2个月);

较为复杂的案件,一般在3个半月内侦查结束(刑拘37天,批准逮捕后2个月);

特别复杂的、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可能是4个半月,甚至更长。

(一)留置盘问:一般24小时内,最长48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指控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以留置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二)刑事拘留(逮捕前):

1.一般情况:14天

(1)公安机关侦查: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37天

(1)公安机关侦查:对于“流、结、多”的犯罪,30天

对于“多次犯罪、流窜犯罪、结伙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

(三)侦查羁押(逮捕后)

1.一般情况:2个月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可延长1个月

如果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由公安机关决定侦查期限重新计算(2+1月),无须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要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注:关于无需批准只需备案的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4.经省检批准,可延长2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及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5.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经省检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延长侦查期限之后依然无法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6.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不受刑诉法限制

如果是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期限的限制。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1.5个月内审结;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退查2次,及3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6.5个月;

改变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时间更长。

(一)一般情况:1.5个月(速裁程序10至15日)

1.一般案件,1个月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3种决定。

2.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10至15日内作出决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二)可以补充侦查2次,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第一次退查

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2.第二次退查

检察院可以再退查1次,补充侦查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3.不起诉决定

退查以2次为限,第二次退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三、审判阶段

(一)一审

一般法院的一审阶段,审限是2到3个月。

如果可能判处死刑,需附带民事诉讼,取证范围广,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审限可以延长至6个月。

1.审理期限:

(1)一般2至3个月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2)重大案件,可延长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注:刑诉法第158条:(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自诉案件,一般2至3月,未被羁押的6个月内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2至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同前述(1)至(2)];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5)简易程序,20日至1.5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6)速裁程序,10至15日内审结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2次,进行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改变管辖权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审判阶段改变管辖权的,新受理案件的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上诉期、抗诉期: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二审

1.一般2个月内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重大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特殊情况,报请最高法批准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再审

再审审限:一般3个月,不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3个月,不超过6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3个月,不超过6个月)。

五、死刑核准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核准期限:

目前暂无规定,实践中3个月到1年。

六、其他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每次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诉讼各个阶段,均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阶段

(注:最多可申请3次取保候审,最长36个月)。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6个月;

诉讼各个阶段,均可申请监视居住。

(注:本文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整理)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检察机关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版)

供稿|齐沁霞,载“海淀检察院”

结合《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将刑事办案期限进行详细梳理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1-7)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1、精神鉴定(刑诉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刑诉法第204条)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6条)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调阅案卷(规则第447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一般的刑事诉讼的追究期限是几年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期限是多长

一般的刑事诉讼的追究期限是几年?

律师回答:

一般的刑事诉讼追诉期最长是30年。具体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超大型全国连锁的律所马华桂律师13122610155

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期限是多长?

说明: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第77条)。2、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117条)。3、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47条)。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