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5 14:18:43
阅读数:100
热门推荐.
赵某与沈阳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买了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的某处2门住宅。
随后,赵某在《业主承诺书》上签字,
同意遵守小区物业相关的《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文件。
当年,赵某在该房屋北侧自行修建围墙,
将化粪池、强电井、雨水井、污水井、热力井等圈在其中。
对于该违法行为,沈阳市浑南区城管执法局向其下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自建的围墙。
后来,眼见“责令改正”没有效果,
物业管理公司将赵某起诉到了法院,
要求其恢复私自圈占的公共区域原状。
对此,赵某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认为是开发商未兑现承诺、环境污染、物业管理不善,
另外还有房屋漏水严重等问题,反过来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拆除化粪池、赔偿自己恢复后院、装修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未支持赵某的请求。
在说理部分是这么讲的:
第一,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
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赵某自行修建北侧围墙圈占区域,将园区原有公共道路、绿地和设施设备所在区域占用,不仅侵害园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而且构成了对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物业服务管理的妨害。
第三,赵某主张这是开发商承诺自己可以圈占北侧区域,
既不能提交相关书面手续,也明显超出图纸标注的范围。
因此,一审判决拆除北侧自行修建的围墙,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文章推荐:
相关文章
导师推荐
热门回答
下载登录无忧找律师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