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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农村危旧房法律依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04 11:01:26 阅读数:133

【案件回放】

60岁的韩某,独自居住在上海市某区某村的老宅子里。2017年3月,该村村委会以改善人居环境和村庄面貌为由,与韩某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内容约定:韩某于协议签订五日内拆除旧房,村委会将在该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补偿给韩某两万元。事后,韩某将此事告知女儿,女儿不同意,拒绝腾房拆除。同年8月份,当地镇政府对韩某的老宅子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该房屋属于D级危房,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拆除重建。之后,当地镇政府对韩某房屋强行拆除。韩某儿子得知后将当地镇政府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房屋虽然为危房,但应由住建部门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拆除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不予配合,也应由当地县级政府下达拆除决定后,再进行拆除。而当地镇政府对韩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并向韩某赔偿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本案中,韩某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让韩某五日内拆除旧房,因韩某女儿不同意。当地镇政府便对韩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拆除理由是认为韩某房屋属于D级危房,其行为严重损害韩某的合法权益。

【瀛台律师提醒】

拆迁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进行房屋强制拆除,此行为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依法行政及法定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对此做法,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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