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连发三个项目征收冻结通告,涉及
经四小纬二城市更新项目、万紫巷城市更新项目(市中区片)、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
。7月29日,万紫巷城市更新项目(槐荫区)也启动征收冻结。
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冻结通告
济(市中)征冻告字〔2021〕27号
经四小纬二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
东至纬二路,西至纬三路,南至经四路,北至经三路,具体门牌号包括小纬二路3-15号(单号);小纬二路2-14(双号);纬二路29、31号;纬三路50-54号(双号);经三路46、48、50号;经四路283-307(单号),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征收冻结通告
济(市中)征冻告字〔2021〕25号
万紫巷城市更新项目(市中区片)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
东至纬四路,西至纬五路,南至经二路,北至经一路,具体门牌号包括经一路100-118号(双号);经二路225-259号(单号);纬四路1-57号(单号);万紫巷西街2-62号(双号)、1-57号(单号);万紫巷东街2-160号(双号)、1-51号(单号),73-101(单号),上述门牌号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征收冻结通告
济(历城)征冻告字[2021]28号
万紫巷宿舍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鹊华天喜小区,西至工业厂房,南至奇瑞国奇特约维修服务站,北至水屯北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万紫巷宿舍楼房及平房
,详见项目用地范围附图。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0日
征收冻结通告
济(槐荫)征冻告字[2021]26号
万紫巷城市更新项目(槐荫区)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纬五路以东,纬四路以西,经一路以南,经二路以北。包括槐荫区范围内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红线范围为准,详见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区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
特此通告。
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