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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有什么规定?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有什么政策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9 16:28:39 阅读数:138

近年来,拆迁在中国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主要原因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导致政府大量征收土地。你对征收拆迁条例了解多少?让无忧找律师边肖为您带来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保管人、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除:套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

第五条:户居民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奖励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总则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除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实行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进行公示。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居民应当及时向居民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迁入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户口和住户。因生育、军转民、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单独入户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约定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房屋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二、拆迁意义

因城市规划和特殊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往往需要拆除大量的老房子,在原有土地上开发建设新的房地产。但由于地上附着物凝聚了原使用者的资金和劳动,是原使用者和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在改造过程中,拆迁工作主持人必须对原使用者和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安排。

房屋拆迁和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法律关系。近十年来,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地方性法规。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已经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重建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为了国家特殊项目的需要,需要拆除和搬迁原有的建筑物和房屋,以实现整体统一或合理利用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杨在明说。

三、拆迁形式

房屋拆迁有三种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也就是说,人民政府或者其专门委托的单位应当统一开展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是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在城市实施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是指被拆迁人自己的搬迁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委托拆迁

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委托给他人。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以上就是无忧找律师边肖带来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有什么规定》的全部内容。与农村地区相比,城市的房屋规模较小,人数较少,但也存在许多相关问题。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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