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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31 08:13:46 阅读数:124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不属于我们个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但土地上的房屋属于我们。如果政府想征用土地,就必须拆除地上的建筑物。那么强制拆除集体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无忧找律师边肖将带你了解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一、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批准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需要的材料

1、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申请;

2.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原因;

4、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证明;

5、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权属证明或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监管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强制拆迁的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只有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才能发生强制拆迁。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如果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方式寻求解决,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而不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尊重其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必要程序,说明房屋拆迁纠纷本质上仍然是民事纠纷,行政权力介入只是因为该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调解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抗辩作出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定。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在于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未按照裁定意见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房、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并就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根据强制拆迁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在这里,第15天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的复议或诉讼期限。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容的证据。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的财产状况无法确定,提起诉讼也不会有证据可查,需要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美中不足的是,立法没有明确不公证、不保全证据的法律后果。我认为,应当明确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相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未按规定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被拆迁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才能落实一些开发商粗暴拆迁,先拆后补的做法。

政府不得强行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确需拆除的,强制拆除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以上是无忧找律师边肖整理的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无忧找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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