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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买卖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9 09:33:02 阅读数:516

最近,新沂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动介入,成功解决了一起拆迁补偿纠纷,使这场诉讼和请愿活动划上了句号。1995年,新沂市农业局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阚以市场价格购买了农业局的一套住房,其中住房资金1.5万元,土地资金3万元。2001年4月,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新沂市房改办根据有关文件对规划范围内的53栋住宅进行了拆迁。搬迁后,其中52人与房改办就搬迁补偿达成协议,但只有一人拒绝搬迁,因为在土地上多花..点击阅读

二、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的注意事项

(a)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几倍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否科学还有待讨论。此外,该法仅将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房屋视为附属物,并授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补偿标准。但是,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行使这一权力,而是将这一权力下放给了下级行政机关。为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维护地方政府利益,下级行政机关通常规定较低的补偿标准。

(二)随机性大

在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一些拆迁人闭门造车,与被拆迁农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严重缺乏公开和公平。对于同一被拆迁农民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安置补偿结果是不同的。此外,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决定。补偿标准是任意的。

(三)拆迁协议凸显家庭代理

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只授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不授予房屋所有权证。许多拆迁补偿协议不是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或户主)签订的。相反,享有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其他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需他们的签字或授权。这种拆迁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往往具有家族代理的特征。

(4)处理困难

1.这个案子很复杂

农民房屋拆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交叉的,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之间的补偿安置关系、被拆迁农户与承租人之间的腾房关系、拆迁人与受委托拆迁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被拆迁农户与拆迁人之间的行政关系,构成一个复杂的案件。

2.有许多群体纠纷和巨大的社会影响。

由于旧城的城市开发和改造大多是集体搬迁或区域搬迁,虽然被拆迁户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但被拆迁户在合理安置补偿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

这种共同的利益使得重新安置的家庭形成了小群体。一旦与拆迁户发生纠纷,容易发生群体上访、静坐等事件,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3.利息诉讼难以进行。

由于拆迁人和被拆迁农户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纠纷,这种纠纷经常被提交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对这类案件的理解不一致,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的判决和法院的批准,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反复纠缠诉讼,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成为当前涉法信访案件的焦点。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边肖为大家安排介绍的关于2018年农村买卖房屋拆迁纠纷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及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的注意事项。通过以上介绍,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对如何处理拆迁纠纷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站。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帮助你。

责任编辑:褚荀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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