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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投诉找,房屋征收中利害关系人维权应掌握的关键诉讼技巧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8 19:57:02 阅读数:152

随着上海市各区县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进一步实施和推进,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籍承租人、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困难鉴定对象、公有房屋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或房屋困难鉴定对象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基于上海法院审理房屋征收案件的司法实践以及多年来在房屋征收纠纷诉讼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本律师就如何在房屋征收中维护广大房屋征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对于因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的补偿内容差异较大而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我们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及与被征收住房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私有房屋拆迁过程中无产权的户籍人员、无户籍的私有财产所有人、无户籍的私有家庭继承人、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者以及私有房屋和公有住房困难家庭的身份识别对象)。(以下统称“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达成内部协议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与房屋征收部门尽快签订补偿协议,避免因房屋征收部门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导致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决定或即将进入判决阶段的被征收人不应抱任何希望,也不应认为政府不会轻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事实上,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法定强制拆迁在我国一直存在,许多公民一直认为政府不可能或者不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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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房屋征收实践中常见的误解和重大误解。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被征收房屋已经通过法定拆迁裁决,被征收人在拆迁裁决生效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房屋。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拆迁决定的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不仅降低了整体安置效益,而且他们安置的房屋要么地理位置偏差过大,要么户型结构和户型面积不理想,甚至户型位置都有偏差,户型结构差。这样,参与被征用房屋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终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2.对于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分割补偿权益发生的争议,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当协商失败或看不到协商解决的希望时,其他利益相关方才应花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否则将错过最佳诉讼机会。

3.鉴于房屋征收实践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补偿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多地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情况。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基本上只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就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交谈。因此,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尽快掌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签署过程(目前,上海许多房屋征收基地普遍宣传房屋征收的进展情况

4.对于主张分割共同所有权诉讼的当事人,主要适用于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安置房或为其安置房份额购买安置房,或他们愿意放弃安置房并接受分割赔偿的情况。对于其他主张获得安置房的利害关系人,立即启动诉讼程序是绝对必要且不可能的。 因为根据上海法院目前受理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必须具备安置房必须以开发商的名义在产权证上设立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安置房确权诉讼,因为有些法院已经受理了。 法院还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损害将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包括已经支付的诉讼费、诉讼费,甚至申请费用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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