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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未成年犯罪要从轻处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02 09:25:16 阅读数:93

看了一些人的回答,发现很多都是和稀泥的老生常谈,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未成年人对行为没有预见”,那么多铁一般的事实摆在面前,还说这个,那么多行为能力完全的人不杀人,一个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能杀人?还有把尸体分割的、焚烧的!杀完人算计着自己有没有14岁,这叫“心智不成熟”?强奸了女孩,放出来还当着女孩的面捅死她母亲,这叫“对行为没有预见能力”?

任何支持14岁以下未成年人作恶不负刑事责任的,应该作出如下声明:“本人始终支持《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任何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本人和本人的家人实施纵火、投毒、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构成主观故意,本人都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没有预见能力,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如本人已遇害,此声明依然有效。”

接下来言归正传。

我认为,《刑法》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一刀切”。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思维水平、对社会和法律的认知程度和当初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在当时,可以理解为未成年人一般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严重,比如盗窃、诈骗等,对于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犯,法律和社会都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和教育。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对于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但是,随着近几年恶性案件的发生,我们会发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已经超出大众可以接受并原谅的极限,而《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和解释也存在不合理。除了前边提到的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旧观点“行为预见性”、“心智不成熟”之外,还存在的问题是,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对象恰恰也是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伤害时,《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无法对犯罪实施者产生有效震慑,而当未成年人被伤害甚至残杀之后,《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成为未成年罪犯的护身符。甚至很多犯下残忍罪行的未成年人未经改造教育就直接放回社会,出于保护目的还可以隐姓埋名,他们可能对其他无辜百姓造成严重威胁,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14岁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素质上都已具备犯罪能力,并且也可以预见犯罪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后果,甚至还清楚自己无论怎样做都不会负刑事责任,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他们进行管制和教育。这些事实和受害者尸体一样冰冷地摆在世人面前,只是某些人愿意或者不愿意接受罢了。

对于现在这些问题,我心目中的解决方案分为两部分:

1、《刑法》

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定要改的,但是如果是简单的降低年龄,那又成了新的“一刀切”。

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把刑事责任的认定具体到犯罪行为上。如未成年人盗窃等犯罪行为,与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程度明显不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从轻处罚还是不予追究。

比如犯罪行为的种类(杀人、人身伤害、强奸等),是否为主观故意(分析作案动机,并走访调查,看其有无“犯罪前科”)、犯罪行为的残忍程度(致伤还是致死,一人还是多人,是否有虐待、焚烧等情况,杀人后是否切割尸体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比如,是类似复仇的行凶,还是存粹报复社会的屠杀),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刑事责任是否从轻处罚。

如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则根据情况有主观故意、手段残忍等情节,应当认定未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不适用减刑。

另外,受害者的身份也要考虑进去。残害未成年人应当视为手段残忍或造成影响恶劣,强奸未成年幼女的应该按奸淫幼女而非一般强奸来量刑,从重处罚。这样就算原则上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如果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则轻重相抵,也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

除了上一条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内容,还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相关的责任认定条款。

父母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有能力监管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则认定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根据其犯罪行为决定是否继续由其监护人监护或者强制收容。

如监护人明知被监护未成年人试图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未及时阻止或协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没有一条法律是多余的,每一个罪名都有对应的案例。增加新的法律,就算为了弥补之前的漏洞,都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可以说,我们现在就是在亡羊补牢,怎么还有人真的要等到下一只羊被咬死眼睁睁地看着狼逃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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