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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假释条件,有期徒刑的假释条件是怎样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4 14:15:01 阅读数:198

在撤销假释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关于因重复犯罪撤销假释的规定的基础上,纳入了《监狱法》第33条关于因违法行为撤销假释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不作为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中假释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对于再次犯下的新罪行,不应区分故意和过失,它们都应被撤销。够了吗?如果不作为犯的发现是由于被假释者的自愿坦白造成的呢?将假释的有条件撤回扩大到一般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是否合适?

1.假释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受害者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社会在监督和检查下不再受到伤害。无可争辩的是,如果在审判期间故意犯下新的罪行,就应该撤销假释。但是,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再次犯罪,虽然也可能造成或多或少的社会危害,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与故意累犯不同,两种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行为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这违反公平原则吗?因此,笔者建议根据过失的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将过失累犯的假释撤销从立法规定的不可避免的撤销改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可以”撤销假释,而不是“应当”撤销过失累犯的假释。

2.假释是建立在罪犯真正悔过的基础上的,不会危害社会。因此,如果犯罪分子故意隐瞒他们的罪行,就足以表明他们没有悔意,很难确定他们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假释应当无异议地撤销。然而,如果罪犯是由假释犯自愿坦白的,就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坦白的罪行相对较轻,并且综合考虑假释条件仍然满足,假释考验期可以相应延长,假释不被撤销。其次,如果坦白罪更为严重,同意区别对待不作为犯的学者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作者的观点是,我们不妨对故意累犯和过失累犯作同样的定性区分。被假释的人故意犯罪,情节较重的,应当撤销假释。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的,法官将决定是否假释。

3.把违法行为作为不可避免地撤销假释的条件,是中国强调对假释犯的“控制”而不是“保护”的明显表现,笔者认为这是不够的。假释考验期是促使假释犯重返社会的过渡期,也是从监禁到社会生活的一次突破。完全可以想象,在此期间,假释犯在生活、找工作和交流方面会有困难,导致可以理解的内心不安、不平衡和怨恨,甚至是不正常的行为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正因为如此,解释了假释犯在回归社会生活的过渡时期监督、控制、保护和引导他们的原因和必要性。如果有任何违法行为,监督和帮助应该更符合执行法,而不是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撤销假释,也不管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将其送回监狱。严重违法行为应当撤销的;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撤销或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救助措施,如采取警告、要求担保或增加新的具体义务等,以尽可能保持假释的效果。

对现行刑法中教条主义和不灵活规定的上述建议可以概括为:将刑法中规定的假释撤销事由分为必须撤销的事由和可以撤销的事由,以体现撤销方式的层次性、过渡性、灵活性和合理性,建立强制撤销制度和撤销制度相结合的假释撤销制度。这一立法已被台湾、澳门、瑞士、甚至俄罗斯等假释条件极其苛刻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和立法司法状况下,很难实现上述理念,但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和立法的进步,这至少可以成为今后努力的方向。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迷你系列有期徒刑的假释条件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相应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还是很严格的,但是我们应该多加注意。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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