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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请批捕未准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问题的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1 20:55:02 阅读数:2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高级人民法院:

你的第170号要求[62]已收到。关于你提请国务院批准逮捕但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 .根据《逮捕和拘留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或监禁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予以逮捕。”根据法律,只犯下非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或犯下轻微罪行但不应该被判监禁的人,不应被逮捕。此外,根据《逮捕和拘留条例》第11条后半部分,"当发现逮捕和拘留不适当时,必须立即释放他们"。如果罪行相对较轻,你可以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本规定规定,对于在押的罪犯,在报请国家刑侦局批准逮捕后不允许,应当立即释放,或者责令被告人取保候审;如果被告仍然被拘留,并被移送法院执行缓刑,这是非法的。二、人民法院不应将有期徒刑缓刑作为单独处罚,适用于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应当理解,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是有期徒刑。如果不应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先决条件就不再存在,也没有办法缓刑。因此,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或者只犯了轻微的罪行而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且对未经批准或者预计不予批准的案件报国务院批准,是违法的。过去,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应当予以纠正。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的表现一般比较差,就应当加强监督,不应当任意投入监狱执行。如果他们再次犯罪,确实需要根据他们犯下的新的罪行逮捕他们的,应当按照逮捕和拘留的规定进行逮捕。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前罪和后罪的处罚决定适当的处罚,予以执行。四、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公安部1962年11月30日《关于审判公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接受普通刑事案件职责范围的规定》直接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是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 第二种是性质轻微的案件,只能通过传票而不是调查来决定。这两个要素必须联系在一起,不能分开,因此一般没有必要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对于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即使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也不需要提前逮捕,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投入监狱执行。对于那些适合缓刑的人,没有必要提前逮捕人。

法院只有在发现被告人有逃跑、继续犯罪等严重情节,在审理过程中确实有必要逮捕被告人的情况下,才决定逮捕被告人,但必须严格执行党关于准许逮捕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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