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现代社会刑法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有期徒刑中有假释,但假释也有相应的条件。让无忧找律师边肖给我们带来有期徒刑假释条件怎么满足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有期徒刑假释条件怎么满足
申请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申请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非所有的罪犯都有资格获得假释。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属于刑事拘留、累犯的,不得假释。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罪犯。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惩罚部分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罪犯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这是假释的必要或关键条件。如果一个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就应该认为他有“真正的悔罪”:认罪和法律行为;遵守改造罪犯和监狱纪律的行为守则;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研究;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的危险”,除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形、原判决、执行中的一致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督条件等因素。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把握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为了落实对少年犯的教育、缓刑和救助政策,可以依法放宽少年犯的假释标准。
第二,对于犯有严重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惯犯,应当给予假释。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刑法》第81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并表现出真正的悔悟,如果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限制。
“刑事拘留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当一个罪犯决定假释时,他应该考虑他的释放对他所生活的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得受上述刑罚执行的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罪犯基本丧失了行动能力,表现出悔悟。假释后他们将不再危害社会。
(三)罪犯有特殊技能,相关单位急需使用的;
(四)罪犯家属有特殊困难,需要个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证明。除初犯、累犯和累犯外
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随原判决和执行而变化。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刑期未满的期限,即宣告假释时原刑期的剩余期限。刑法明确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考验期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考验期限
在撤销假释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关于因重复犯罪撤销假释的规定的基础上,纳入了《监狱法》第33条关于因违法行为撤销假释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不作为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中假释制度完善的重要体现。
显然,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对于再次犯下的新罪行,不应区分故意和过失,它们都应被撤销。够了吗?如果不作为犯的发现是由于被假释者的自愿坦白造成的呢?将假释的有条件撤回扩大到一般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是否合适?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