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快讯:国家税务总局7日表示,无论单位9月份支付哪个月的工资薪金,都要适用新税法规定的成本降低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提问
针对今天媒体报道的“八月工资税征收存在两种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再次解读了新旧税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问题。
问: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将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在实践中应用
答: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号(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发布了46号公告和政策解释草案。
根据税法和公告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无论2011年9月1日后税款是否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都应适用旧税法的扣税标准和税率表。
问:你能举个例子吗
答:比如某公司在8月份给员工发工资,代扣代缴税款,无论是哪个月发工资,都适用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支付工资和薪金并扣缴税款。无论哪一个月支付工资薪金,均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来说,工资应该在8月底发放,但故意拖延到9月初。同时,当月工资应在9月底支付。根据税法规定,两次支付的工资合并计算,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要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余额应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对预扣税和预扣税代理的支付有什么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征收,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即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问: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答:税务机关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的实施,我们也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在这里,我们要告诉你的是,新旧税法中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和4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加强税法宣传,认真回答纳税人的询问和提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扣缴义务人学习和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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