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29 1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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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厂房等不动产的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第一条是否适用于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大地税函[2008]253号文件是否适用,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搬迁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的补偿等。属于营业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收入性质的补偿”属于哪种补偿,包括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回复评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迪达水寒[2009]21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补偿,属于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文件不冲突。具体实施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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