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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员工,个人是否需缴个税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04 15:45:24 阅读数:139

[问题]

我公司部分员工营销业绩突出,公司奖励免费去台湾省旅游,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些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决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和证券等。)给予个人免交差旅费,差旅费按照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视同当期劳动收入,按“劳动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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