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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数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养殖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03 16:18:19 阅读数:116

国税函[1997]4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涤水字[1997]1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一家或数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养殖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下同)和牧业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和牧业税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范围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已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的,下同),应就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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