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01 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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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国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和相当于外交官的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国人从储蓄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有关税收条约(安排)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2007年8月15日国内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整为5%后,在中国境内获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人,其所在国(地区)与中国(大陆)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安排(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中规定的税率低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和安排的待遇,但必须提交税收协定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安排)的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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