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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领养证?领养证在哪里都可以办理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5 11:08:22 阅读数:94

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收养条件后,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如何申请领养证明?接下来,无忧找律师会给大家详细介绍。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三)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收养父母下落不明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出生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只能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父亲或母亲的结婚证。

 领养证有什么用?

注明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应当履行抚养被收养人的相应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应当对收养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办理领养证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没有孩子。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和子女等方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他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儿童的疾病。

所谓“不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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