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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养法关于收养公证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4 15:23:17 阅读数:150

收养关系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收养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其关系;

2.收养原因;

3.共同收养人和共同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含义;

5.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收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签订协议。

与收养有关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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