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7-24 1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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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程序如下:
首先,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成立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
二.回顾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相关调查,并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弃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认领的,视为弃婴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公告期不计入注册期。
三.证书
经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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